三、法的特征:解决与其他规范的区别问题。
(一)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包涵两层含义:一方面,区别于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另一方面,是区别于自然规范、技术规范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二)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体现了法形成方式和表现形式的特殊性。
(三)普遍性。表现为三个层次的含义:1、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反映人的最本质的要求和需要的规律。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五)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并且是通过法律程序来保证实施的。法的实施区别于其他规范在于:国家强制并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
四、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法与人的关系的角度来看):
(1)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针对本人来说。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衡量和判断的作用。针对他人。针对违法者。
(3)预测作用,行为内容的预测和行为后果的预测,针对行为人之间。
(4)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是法其他作用的保障。
(5)教育作用。针对一般人。
(二)社会作用:表现在在三个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内发生作用,达到两个目的:政治和社会职能,即:
第一,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三)法的局限性: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在认识法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