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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重点难点 1--法的本体(专题一)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发布时间:07-1-5
专题一: 法的定义(第一节):

导读: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密切相关。法的定义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法的本质,解决法的根本性质、内涵问题;法的特征,解决法与其他现象、法律规范于其他规范的的区别问题;法的作用,解决法律用途问题。三者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律职业的含义。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包括两层基本含义:
(1)法律职业是一种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专门行业;
(2)法律职业的从业者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职业与法的范围、法的定义密切相关。法律职业者必须以职业的方式来看待法律,即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
(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是核心特征;
(3)必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确定和解决问题。
3、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忠诚于法律是法律职业者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忠于法律的前提在于法律必须具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和对象,即法的定义。二者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思维能力,从而准确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一)法的定义。
1、关于法的定义的的主要学说可以分为: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从方法论的角度具体分为从三个角度把握法的定义:从法自身的产生和发展的角度、从法的外部解释法的根源的角度、从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角度。
2、关于法的定义的的非马克思主义主要学说:
 (1)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界定:
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
意志说: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黑格尔)
正义说: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士)
  (2)从法本身的角度界定:
规范论。
命令说:法律规范来源权力。
判决论或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3)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的角度:法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结果。
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1)法的现象和法的本质是法学认识的统一对象的不同方面。
(2)法的本质: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可以概括为三个层次的属性:
第一,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第二,阶级性(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第三,社会性(物质制约性):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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