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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宪法讲义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发布时间:07-1-5

宪法修订的重点是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以及确定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这些内容将是司法考试的热点。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部分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宪法也是法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目前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关于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在效力上:宪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准则。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是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并且这个专门机构是临时性机构。在宪法修改方面,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现在我国修宪实际上惯例是中共中央提出建议,但它无权向全国人大直接提出修正案,其建议可以提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然后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到全国人大。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三分之二多数亦有别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二、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在宪法产生的问题中首先讲英国宪法的产生。英国是最早进行工业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但到目前仍没有成文的宪法典。英国宪政的体制反映了两方面特点:一是内容上的特点,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一是在形式上,英国没有统一完整的宪法典。


其次应讲到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宪法产生之前,美国还有两个著名的文件,即《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请注意不是《联邦条例》)。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宪法序言、一是宪法条文(共七条)、一是宪法修正案(到目前为止通过了27个修正案)。


法国将《人权宣言》纳入了宪法的序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1791年法国宪法的组成部分。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总统主持制定,是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制定的,这个宪法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的议会制改成半总统制,所以它的政治体制更趋于稳定。以上是资本主义宪法产生的几个重点,至于其宪法的发展不是重点。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首先是《共同纲领》,它是1949929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当时政协代行人大的职权)制定的,在没有宪法的情况下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宪法的性质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在《共同纲领》里已经有了,五四宪法真正确立的是社会主义原则。所谓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不太重要,因为这两部宪法是在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1979年、1980年我国对宪法又进行了两次小修改,是通过人大决议的方式来修改的。1982年宪法通过时间是1982124;它由宪法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国旗国徽和首都这五部分组成,或为序言外加四章;它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


关于宪法的分类,最重要的是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世界上典型的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英国宪法构成如下:一是宪法性法律文件,一是法院的宪法性判例,一是宪法惯例,共三部分。其中在宪法性法律文件里,以下列举应当注意: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以有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的,若反过来问就有个逆向思维问题。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一种重要分类。


三、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


渊源讲的是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宪法的渊源就是宪法的形式。宪法渊源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宪法典,一是宪法性法律,一是宪法惯例,一是宪法判例。关于宪法典,现在许多国家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如美国),其实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的角度谈宪法,所谓宪法性法律都是同国家公权运作和基本人权相关,我国的选举法、五个组织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有关宪法惯例,事实上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特定的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也就不可能引起违宪审查,宪法惯例依靠主体的自觉遵守。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这个概念应值得重视,须明确宪法判例的产生在不同国家往往会有不同,须了解特定国家的宪法判例


是议会作出的,还是司法机关作出的,或者是宪法专门机关做出的?


四、宪法关系与宪法规范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现在有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宪法法律关系几种,宪法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就在于这种关系非常广泛,其中恒定有一方跟国家有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第二是国家和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之间的关系,第三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四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些是宪法关系的内容。至于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具体包括根本性和最高性、广泛性、概括性、适应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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