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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背诵诗篇 二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发布时间:07-1-5

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和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明确规定行使权利的步骤和程序,使权利具有可操作性;通过限制国家机关的权力,建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制度来保障权利;通过及时制裁侵权行为,督促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

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对世权利义务;对人权利义务)

3)个人/集体/国家权利义务

义务的限度:实际履行的主体资格的限制、时间的界限、利益的界限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同一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如买卖法律关系中的货物和货款)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或现象;

(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整体)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的意志的表现(善意、恶意/合法、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种类: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分违约、一般侵权、特殊侵权、公平责任;

刑事责任-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不恰当地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一般公民法人违反一般经济、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无过错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败诉后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

违宪责任-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力(职权)越权的后果;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规范法律关系主体行事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在权利受到妨害、违反法定义务时,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

归责的主要原则: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合理性原则

免责条件:时效、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无责任-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法律责任承担,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互相关联,对立统一);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法律制裁-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民事制裁、刑事制裁(主、附加,包括罚金)、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劳动教养、行政处分三种)、违宪制裁(撤销、罢免)

立法(法的制定/立、改、废)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特点: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为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以一定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分配,反映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立法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立法的目标,即实现依法治国

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涉及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结果有提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三种);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定多数,公开/秘密表决);法律的公布(生效的前提,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的决定,公布法律)

**法律案的提出机关和人员: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符合法定人数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等)

法的实施-法在社会生活被人们实际施行。(实效-法律规范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的效果)

法的实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方式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法的实现标准:依法对违反法律的制裁(民事/刑事/行政等);人们的履约能力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整体人员法律意识的提高程度;社会大众对法律秩序的感受;各国比较性研究;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广义的执法-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的权威性;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执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讲求效能原则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两种情况下需要司法: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确认、补救、整合功能)

司法的特点:职权的专有性;程序的法定性;形式的严格性;国家强制性

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

守法-个人和组织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具体来说就是做法所要求之事,不做法所禁止之事,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守法的客观条件:指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个人又生活和活动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包括高水平的立法,法律实施的其他形式要同步完善,密切配合

守法的主观条件包括:高层次的法律意识;良好的道德修养;高度的纪律观念

违法-广义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狭义的违法行为也可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以违反法律为前提;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狭义的法律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的实质: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约束、检查和督促等

法律监督的构成: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客体(决定于一国的政治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水平)、内容(包括与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监督的权力与权利(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客体的权力与权利)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党、社会组织、公民和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法律解释-特定的人或组织对特定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分正式(法定/有权)和非正式(学理)

法定解释-有权的国家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法律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立法/司法/行政)

学理解释-属于非法定解释,但并非绝对没有法律效力。当代中国无法律约束力。

立法解释-通常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本身“需要进一步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司法(审判)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做出的解释。当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行政解释-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法解释(文法、文理、文义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与其他法条联系起来)、历史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法律推理:在法律辩证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演绎、归纳、辩证推理)

法律职业离不开对法律解释、推理、思维的运用;法律解释与推理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也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

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阶级的产生和社会的发展三个方面;法产生的标志是国家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及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法与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产生方式不同(自发/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意志不同(全体氏族成员/统治阶级意志表现);适用范围不同(本氏族部落成员/整个国家主权范围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威信/国家强制力)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从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分化、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法的历史阶段的其他划分方式:梅因-身份法/契约法,庞德-衡平法/自然法)

法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应是在继承中发展的。内容:法律术语、技术和形式;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反映法的一般原则等

法的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的法的发展方式。

法的传统-对于法的观念、文化、制度的世代承袭

中国(古代)法的传统: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家庭本位;重刑轻民;执法原情,恭行天礼

法律文化-相对于法的传统而言,主要指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总和

法的传统是法律文化的背景和基础,法律文化是法的传统的延伸和发展

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结构主要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评价,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和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对法律的情感、知识等

法律意识具有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性的同时还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法律制度形成和动作的前提条件

法律意识按不同标准的分类:1)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阶段分法律心理(低级、自发)和法律思想体系(高级、理性);2)意识主体分个体/人、群体和社会法律意识。是对一个时代的法的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具体谁知,不同的法的传统和法律文化对人们的法律意识具有不同的影响。

法系-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是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两大法系的区别:法的渊源不同、法的分类不同、法典编纂不同、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及术语概念不同

法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法的现代性指法的现代社会的特征(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分内发型和外发型两种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从而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大体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律机构和设施,法律原则精神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动力属于外化型,自己的特点: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由模仿大陆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法治:作为治国思想体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主治;作为治国原则体系,奉行一系列独特的原则;作为治国的制度体系,主要有权利制约、议会、政党、人权保障制度等等(治理国家的不同措施和手段中,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重要社会关系都应有法律调整;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理性原则;法治是以一定形式的民主政治为内容的治国方略,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治是一种根据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原则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一种包含着内在价值性规定的法律精神)

法治和法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和精神,所要达到的根本目标、奉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合法性、民主、平等、统一原则等)及制度的运行机制等也大体相同。法制侧重形式上的法律、制度的遵守,法治则侧重于用法律、制度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具更深涵义

法治国家-(德语)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基本涵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法治国家的条件: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99年宪法修正案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法与经济: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而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取决于经济基础;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某些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的相应变化)

2)法的反作用(限制、削弱和摧毁旧的经济基础;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镇压或制裁对现存经济基础的破坏活动和行为。法的反作用可以是进步或反动的,衡量标准主要看法所保护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及其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法对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必然性;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

科学进步对法的各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法对科技的进步进行了规范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法服务于政治,同时又以自身的强制力约束政治。法与政策的主要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条文/少有);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较大稳定性)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的制定和施行都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来贯彻实施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国家是法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规范。法律是确认国家权利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有效工具,是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须的手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现和保障

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主要区别:两者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约定俗成,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既重权利双重义务/只重视义务);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社会舆论、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维护);调整范围不尽相同(只规范行为)

法与道德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具体表现: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道德的善制约着立法的发展、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有些社会领域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人权-所有人都可以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下享有的权利

人权的层次-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

人权的要求提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标准,而法的人权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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