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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考方法篇之宪法学
来源:北京海天学校 作者:海天司考培训 发布时间:07-1-26

一、06年宪法试题分析

8.考点: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9.考点: 宪法的制定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10.考点:宪法的种类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11.考点:宪法的特征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12.考点:基层政权    (第五章 国家机构)

13.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五章 国家机构)

14.考点:公民和国籍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7.考点:宪法发展的趋势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58.考点:地方审判机关的有关内容(第五章 国家机构)

59.考点:宪法修正案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60.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国家机构)

61.考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章 国家机构)

62.考点:宪法的实施保障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93.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国家机构)

今年司法考试对于宪法的考察从分值上来说没有变化,保持近几年的风格,控制在20分出头;在考察内容上,宪法去年和今年的风格也比较像,今年更加体现基础化,注重对基础理论的考察,如第8910115762题全部是宪法理论方面的试题,占宪法总题量的约二分之一,同时宪法考查知识点单一的特点(一般一道题只涉及一个知识点)在今年的考题中继续凸现。但今年对宪法考察的变化也可以说是不小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今年考察的仍是往年的重要知识点,但某些方面出现了偏颇,使很多考生感觉比较偏。首先是宪法的重要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块几乎没有出题。其次是在对重点考察对象--国家机构的出题上几乎全部侧重于一般地方国家机构的考查,如第1258606193题,分别涉及基层政权、地方审判机关、地方政府、地方人大。

  2、今年比较侧重对宪法史的考查(例如第8101162题),而对宪法条文的考查相当的少。就条文的考查而言,似乎集中到了地方组织法的考查上。

3、今年宪法内容在卷四中出现。这意味着司法考试从重知识、重实践向重基本理论方向转化。并且从20052006年的客观试题中我们也看到了这种端倪,上文已经提到今年第8910115762题全部是对宪法理论方面的试题,占宪法总题量的约二分之一。

二、复习策略

(一)、抓理论: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在司法考试中占有一定比例已成为一种趋势,并且考察力度已逐渐加大,这也是目前司法考试的一大动向。因此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

(二)、提重点:宪法学考试的重点内容比较集中,重要知识点重复考察率很高。宪法部分的重点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重细节:宪法试题大多考细节问题,对记忆的精确度要求高,此特点在选举制度和国家机构部分尤为突出。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复习中,对细节问题一定要仔细记忆,尤其涉及主体、数字等方面多加关注。

(四)、勤总结:宪法相似和易混的内容较多,多做比较,多归纳,联想记忆至关重要。现将部分知识点归纳如下:   

1 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私营、个体经济政策的区别。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公民所有或集体所有)

2矿藏、水流(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3、各级人大选举的主持者:

地级市以上人大选举-----本级常委会主持

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4、代表名额的确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级代表-------------------------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代表的罢免: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以上联名(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以上联名(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开会期间----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以上组成15人员联名

6、有关备案: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级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

省级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

较大市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政府

7、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注意:设区的市政府不设)

                          (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 --------------------设行政公署

                          (经省级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  -------------------设区公所

                          (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街道办事处

8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
  (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见第12条第2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2)省、自治区;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不执行以上比例的有:
  直辖市、市、市辖区(第13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仅概括规定不相等比例。

9、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0、《宪法》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注意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164条宪法的修改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三、结语

对于宪法的复习大家定要将书本上的基础理论的学习放在重要位置上,每年宪法考题其实并不难,重要知识点固定,主要是考察记忆性的东西,但需要记忆的知识点细、杂、易混是宪法学的一大特色,所以大家在复习宪法时一定要细心记忆,注意归纳总结,把考点记清记准,只要大家这样去做了相信拿下宪法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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