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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基本原则与宪政
1.宪法基本原则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解决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政治关系。
人民主权原则确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导致第二个原则:国家不得侵犯人权,同时有义务保障人权;但是国家经常侵犯人权,因此有必要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由此导致后两个原则:法治和权力制约,前者强调国家权力受制于法律,后者强调国家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
2.宪政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的基本特征:实施宪法是宪政建立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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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
基本制度 |
经济政策 |
具体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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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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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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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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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 |
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 |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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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国歌 |
二、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
解决同一级别的不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结构形式
解决不同级别的同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单一制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联邦制下,联邦中央的权力是由各邦(加盟共和国、州)通过宪法授予的。
三、民主集中制和责任制原则
1.民主集中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责任制原则
(1)责任制在机关内的体现:个人负责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和集体负责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2)责任制在机关间的表现:
①国家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上级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②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1.国籍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
2.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三部分 国家机关
一、国家机关的产生与组织
1.国家机关的产生
原则:由法律明确设立;例外:根据法律授权,由特定机关决定或批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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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机关 |
决定或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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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成部门 |
国务院 |
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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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
上一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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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行政公署 |
省、自治区政府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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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 |
县级市、区政府 |
上一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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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 |
县、自治县政府 |
省级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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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工矿/农垦/林区等的检察院 |
省级或县级检察院 |
本级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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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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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国家机关的组织
(1)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是中央专有的国家机构。
(2)人大专委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长)和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长)仅设立到地级。
(3)乡级仅设立人大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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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 |
行政机关 |
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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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
常委会 |
专委会 |
办公厅 |
政府 |
办公厅 |
部门 |
法院 |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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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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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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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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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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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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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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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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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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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3.地方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成员具体名额确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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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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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人大代表名额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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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成员名额 |
省级人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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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
县级 |
人大代表名额 |
省级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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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成员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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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 |
人大代表名额 |
县级人大常委会 |
二、国家机关人员
1.任职条件
国家机关人员任职的一般肯定条件: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一般排除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
内地人员特殊条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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