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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二次殴打情急下乱舞捅伤人如何定性
来源:海天司考 作者:海天司考 发布时间:07-5-22

 

【基本案情】

200611 5日晚2240分左右(此时大足县县城某中学学生宿舍已经熄灯),杨某、陈某、胡某、龙某等人因听说唐某在外邀约他人准备对杨某等人进行殴打,商量去找唐某问清楚是否有这回事,为防止问人过程中发生打架,四人作好了打架准备,陈某找了一根铁棒让龙某在唐某寝室外等候,杨某等三人进入某中学学生宿舍604寝室将唐某(当时已经脱下衣服睡觉了)叫起并质问,唐某对此事否认,杨某等人就出了寝室,在门口商量怎么办,陈某提出要打唐某,得到其他人同意,三人又进入唐某寝室,胡某先上前踢了唐某一脚,杨某、陈某也上前帮助胡某对唐某进行殴打,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何某床上后,对唐某拳打脚踢,被唐某同寝室的同学将三人拉开,陈某发觉背上有点凉,就出寝室去看,旁人告诉陈某背上有血,陈某就从龙某手上拿(夺)过铁棒,又再次进寝室,与杨某、胡某等人又将唐某打倒在唐某的同寝室同学郑某床上,对唐某又一阵拳打脚踢,并用铁棒打唐某的腿部。这时的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

【分歧意见】

针对唐某的行为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存疑不诉。理由是陈某背上的刀伤是如何造成的,是谁造成的,现在无法查清,事实不清楚,而这一事实直接影响到唐某是在对方使用铁棒前还是使用铁棒后用的刀,是否具有无限防卫权。

第二种意见是防卫过当。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捅伤胡某、陈某、龙某,其中胡某被捅为重伤。唐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起诉。

第三 种意见是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唐某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进行防卫应属无限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 0条之规定,造成不法侵害者的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唐某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本案中,胡某、陈某、杨某等人在没问清事实的情况下,熄灯后到唐某寝室,将唐某打倒在何某的床上并拳打脚踢,在被其他人拉开后,又拳脚相加将唐某打倒在郑某的床上,并使用了铁棒这一凶器。这充分说明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唐某遭受第二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这表明不法侵害唐某生命的现实威胁是十分明显而又紧迫的。如果唐某不采取制止不法行为,听任胡某等三人用铁棒毒打,那么唐某的生命就不堪设想。这时唐某掏出匕首朝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的行为是使自己的生命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唐某采取的行为实质就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第三、符合正当防卫的本质,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是主客相统一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不难看出,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中,唐某遭受两次行凶,当遭受第二次行凶时对方使用的是铁棒,众所周知,铁棒猛击头部是会打死人的。此时,可以肯定地说唐某的生命权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了,唐某(才)掏出匕首朝(向)胡某等人一阵胡乱挥舞,混乱中捅伤胡某,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之举。

综上所述,唐某采取的防卫行为对胡某造成了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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