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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提纲
来源:海天司考 作者:海天司考 发布时间:07-5-22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知识点一:西周以来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2的关系:

A、“出礼入刑”。 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2、婚姻制度

3、继承制度

(四)《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知识点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1)危害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2、刑罚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4.刑制改革的意义。

(四)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2、恤刑

3、亲亲得相首匿。

知识点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2)《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3)《北魏律》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5)法律形式的变化。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确立

3重罪十条的产生

4)刑罚制度改革。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5)死刑复奏制度。

知识点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的司寇

(2)秦汉的廷尉

3)北齐的大理寺

2、御史制度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

(2)汉代的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知识点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制定过程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十恶

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六杀。

2、六赃

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知识点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

2、编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2、婚姻法规:

3、继承。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四)四等人:

知识点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2)《明大诰》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3、明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知识点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4)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B.清朝

在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2)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1、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2、法官回避制度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②朝审。

③大审。

(2)清代

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①秋审。  

②朝审。

(3)热审。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知识点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有:
    1.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3.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知识点二:清末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二)十九信条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知识点三: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二)民事法律

1、清末的商事立法。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1569条。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知识点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2、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2、观审制度。

3、会审公廨。

知识点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二)天坛宪草

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2、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三)袁记约法

(四)贿选宪法

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五)《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内容的主要特点。

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知识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知识点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

2、万民法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1、《查士丁尼法典》。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

知识点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2、罗马法的分类

知识点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注意】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构成

2、法人

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二)物法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

(三)诉讼法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知识点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知识点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知识点二:英美法的渊源

(一)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2、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1)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2)衡平法以公平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

    (3)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2、普通法3、衡平法

知识点三:美国宪法

(一)宪法制定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2.宪法修正案
   知识点四:英美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