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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知识点一:西周以来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2、“礼”与“刑”的关系:
A、“出礼入刑”。 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2、婚姻制度
3、继承制度
(四)《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知识点二: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律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
(1)危害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2、刑罚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3.刑制改革的内容。
4.刑制改革的意义。
(四)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
2、恤刑
3、亲亲得相首匿。
知识点三: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魏律》。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2)《晋律》
《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3)《北魏律》
(4)《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5)法律形式的变化。
2.法典内容的发展变化。
(1)“八议”入律
(2)“官当”制度确立
(3)“重罪十条”的产生
(4)刑罚制度改革。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5)死刑复奏制度。
知识点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的司寇
(2)秦汉的廷尉
(3)北齐的大理寺
2、御史制度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审理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
(2)汉代的“秋冬行刑”。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知识点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制定过程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2、六赃
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知识点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
2、编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2、婚姻法规:
3、继承。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四)四等人:
知识点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2)《明大诰》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3、明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知识点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4)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B.清朝
在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1、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2、法官回避制度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②朝审。
③大审。
(2)清代
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①秋审。
②朝审。
(3)热审。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知识点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有: 1.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3.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知识点二:清末“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二)“十九信条”。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知识点三: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二)民事法律
1、清末的商事立法。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
时间(年) |
起草机构 |
法律名称 |
|
1904 |
商部 |
《钦定大清商律》 |
|
1908 |
修订法律馆 |
《大清商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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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
农工商部 |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
2、《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1569条。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知识点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2、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2、观审制度。
3、会审公廨。
知识点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二)“天坛宪草”
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2、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三)“袁记约法”。
(四)“贿选宪法”
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五)《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内容的主要特点。
①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②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③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知识点一:罗马法的产生《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知识点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
2、万民法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1、《查士丁尼法典》。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4、《查士丁尼新律》。
知识点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罗马法的渊源
2、罗马法的分类
知识点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注意】人格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庭权构成
2、法人
3、婚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二)物法
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
(三)诉讼法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知识点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知识点一:英美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3、现代英国法的发展。
(二)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知识点二:英美法的渊源
(一)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2、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1)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2)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
(3)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制定法。
(二)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2、普通法3、衡平法
知识点三:美国宪法
(一)宪法制定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2.宪法修正案 知识点四:英美司法制度
(一)法院组织
1、英国法院组织。
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
2、美国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