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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彭生:物权法重点提纲(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7-12-23

第八章  共有

一、共有的含义和种类

二、共有物的管理(96条)

先约定,后法定

三、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97条)

例子:一匹马

四、分割权(99条)

五、分割方式(100条)

六、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01条)

七、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102条)

例子:一匹马踢了人。

四、何种共有的判断(103条,与民通意见的不同)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条件(106条)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要求已经现实支付价金。

例子:

三个人之间关于牛的故事

三个之间关于房子的故事

(二)遗失物的返还(107条)

遗失物不能即时取得;经两年后善意取得。

回赎。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一个特殊效果(108条)

例子:消灭与不消灭。

二、遗失物

(一)拾得人的轻过失免责(111条)

(二)费用与报酬请求权(112条)

例子:悬赏京吧

(三)遗失物的“归公”(113条)

国家是个筐;六个月往里装。

(四)“三物”的参照适用(114条)

三、主物与从物(115条)

例子:上衣与裤子

四、原物与孳息(116条)

有七句话:

其一,原物与孳息是两个所有权

例子:鸡与鸡蛋;人与人。

其二,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其三,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人。

其四,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其五,法定孳息是物质形式是货币。

货币“占有与所有同一”,不能所有权保留。

其六,法定孳息取得的依据有两个。

其七、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如价金不是孳息,因为与货物不同属一人。不能交相辉映。

原物已经债权化了。原物以转化的形式存在。

第十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17条)

二、征收、征用时的补偿(121条)

三、六种特许用益物权(122123条)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的方式

二、承包的年限(126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1271款)

四、征收时的补偿(132条)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土地”上中下(136条)

二、出让与划拨(137条)

(一)建设用地的登记生效主义(139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143条)

(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149条)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有一宅;重新之分配。

第十四章  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含义

二、登记之对抗(158条)

(一)地役权的期限(161条)

(二)设立地役权的一项限制(163条)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164165条)

(四)地役权的不可分性(166167条)

(五)地役权的消灭(168条)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主从合同的效力(172条)

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甲对乙有100万债权,乙以价值100万房屋设抵押。
--
〉甲此时对乙有债权和抵押权。
后甲将该100万元的债权质押给丙。
从权利(抵押权)一并转移。
丙此时有对甲的质权——该质权的客体,是乙的债权,而对乙的债权,有抵押权担保。所以说,丙对甲方的质权,实际上有一个抵押权在担保着。
甲购买了乙的抵押物。
--
〉此时的混同,本应彻底消灭抵押权,但依据《担保法解释》,担保丙质权的抵押权不消灭。甲不能向丙清偿。
--
〉质权实现,丙取得对乙的债权及抵押权(81条所说的从权利)。甲的抵押权彻底消灭。 

二、物上代位权(174)条

三、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175条)

四、人保与物保的关系(176条)

人保与物保共存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按照约定。约定人保优先于物保并无不可。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先就债务人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追究人保。

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债权人有选择权。

五、相关法律的适用(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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