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关于海天 | 海天分校 | 加盟海天 | 公务员 | 考 研 | 联系海天 | 海天书屋
  首 页 | 海天名师 | 报班指南 | 海天新闻 | 网络课堂 | 法律法规 | 会员专区 | 资料下载 | 海天论坛
  法治新闻 | 辅导专区 | 备考指南 | 司考常识 | 名师点拨 | 案例分析 | 民商法教研 | 刑法教研 | 诉讼法教研 | 行政法教研 | 其它教研
信息>>会员专区>>司考常识
教学计划
最新文章
海天分校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7-12-23

  达到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7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海天风采 | 联系我们 | 报名须知 | 乘车路线 | 校长信箱
copyright© 北京市海天培训学校 未经同意 严禁一切映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北区7层 邮编:100081
报名电话:(010)82513208 82515030 86195178 13391866050(昼夜) 信息产业部地址信息备案编号:京ICP备06005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