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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7

【案例1

甲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以50万的价格购买乙公司已开工、但还未完工的远景花园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该项目建成后,甲与乙公司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随后甲搬进该房居住,但发现房产证上的姓名与登记部门的登记不一致,登记簿上误登记成了其弟弟的名字,于是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但遭到其弟的拒绝,遂起纠纷。同时,甲也因该栋楼的维修费用、垃圾处理等与邻居发生纠纷,还因小区停车位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公司办理的预告登记有何法律效力?

2.甲所居住的该房屋产权应以哪一登记为准?为什么?

3.甲向登记部门主张异议登记,以解决与其弟之间的纠纷,该异议登记的效力如何?在异议有效期内其弟可否将该房出售给第三人?

4.甲欲向银行贷款,可否将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5.该栋房屋要进行重大修缮,谁有权决定?甲如果不同意修缮应提起何种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6.如何确定小区规划范围内、但不属于业主共有用地的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

7.甲的房屋能否改作商业经营用房?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如甲能举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产证为准;否则以登记簿为准。

3.限制其弟处分该房屋,但异议登记后甲在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不可。

4.不可。

5.专有部分占该栋楼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6.乙公司与小区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7.原则上不能,但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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