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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法理论述题探析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8

一、法理学

  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学在客观题中的分值为25分,在主观题中的分值为45(其中分析题20分,论述题25),总分值高达70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随着司法考试对考生理论水平要求的提高,法理学已经不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小学科,而是一个得分大户,是司法考试中一个日益重要和不断崛起的大学科。

  今年法理学考核呈现出这么几个特点:

  (1)基本理论依然是考核的重点。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属于每年几乎都要考的内容,体现出了重者恒重的特点。今年法理学客观题涉及到的考点有:法的本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溯及力、法律解释、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法律适用、司法、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权、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传统与法制现代化等,这些考点绝大部分属于传统考点,也是我们在考前反复强调要求考生重点把握的内容;

  (2)大纲修订及新增部分成为考试特别青睐的内容。卷一及卷四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的可诉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个问题,属于今年大纲修订增加的新内容,很自然就在考题中得到及时体现。

  (3)出现了新的考试形式。以前法理学内容仅在客观题中出现,2005年的论述题出现了纯粹的法理学命题,而今年法理学内容竟然成为第四卷的开篇简答题,这一个变化可能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不过细想一下也许会发现这种情况的出现多少具有必然性:司法考试一直在增加对考生理论能力和理论水平的考核,而法治理念属于一个重大而新颖的法治问题,它当然可以通过特别的方式得到特别的体现。

  二、论述题

  论述题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属于非常特殊的一类题目,它理论性强、争议性强,缺乏固定的答题模式,属于考生比较头疼的部分。

  今年在论述题考核方面,出现了如下一些新情况。

  首先是考核方式的变化,即不再是过去的出什么答什么的方式,而是出两道问题,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其一作答,这种方式对考生是比较有利的,它可以尽量避免因出题较偏而导致某些考生出现不会答的情况,可以比较合理地体现考生的真实水平。

  其次,今年的两道论述题都属于材料分析类的问题,给考生可发挥的空间比较大。具体说来,第一道题目属于比较纯粹的法理学问题,答题最好以法律传统和法制现代化为理论背景:无讼厌讼是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随着法制现代化的转型,人们开始选择和亲近诉讼,这表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法律观念的更新。但是,与无讼厌讼相伴随的调解制度其实在现代社会依然是有积极意义和特殊价值的,所以,对于诉讼率的提高要辩证看待,既要重视诉讼,也要关注和解、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第二道论述题属于行政法中行政许可的问题。对于部门法论述题,一般的思路是用部门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原则来阐释分析。具体说来,这道题的解题思路可以这样设计:有关政府部门收回生效行政许可的做法是违法的,理由包括,(1)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根据该原则,政府对公民做出的承诺或决定,除非特殊情况,不允许随意改变和撤销;(2)该行为也违反了现代公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根据正当程序的具体标准,政府在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该保障相对方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否则该决定就是违法的;(3)该行为也与构建服务型政府和诚信政府的法律目标存在冲突。

  最后,与上述考试形式的变化相关,论述题的分值直接下降到了25分,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情况只是今年的例外,并不意味着论述题重要性的降低,更不意味着这会成为未来考试的常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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