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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详解[1]

本节结构导图

                                             平等            自治的前提

                                            

价值——宪法价值——宪法原则——民法原则     意思自治        核心原则

 

                                             诚实信用         自治的边界

 

知识点详解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

(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立法

2、指导司法

3、指导守法

  二、基本原则各论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平等原则有以下基本含义: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无论他们在行政法或者其他部门法上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主从关系、一进入民事领域便都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或公民,彼此互不隶属和依从。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否则该行为无效、

可变更或可撤销;;与什么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何种活动、由个人决定(至于该活动是否等价有偿,也由本人评价抉择。正基于此,等价有偿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既然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完全由个人决定,那么该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三)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它要求: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持有善意.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这也是本文所述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事主体所做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不欺不诈、讲究信义、恪守诺言。

(四)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一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

是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民事行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须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字样。

(五)公平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由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公平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1] 本节仅需一般了解,知道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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