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法律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以请求权。经请求权的行使,以弥补该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两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要么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要么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因为它们不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国家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作为法人的特殊形态的,因此也是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对象,就将无法落实。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主要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物;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也是物,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等。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民法作为私法以权利为本位,其目的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权利并对其提高充分的保护;但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以权利就必须赋予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以义务,对于相对权来说是积极履行的义务,对于绝对权来说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干涉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故对义务的规定是法律不得以而为之,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若所有的义务人都履行了其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固然得到了维护,但是若有人竟然违反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损害,此时法律必须提供救济,其手段便是让违反义务之人承担不利之后果,即为民事责任,故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反义务侵害到权利,而其目的则在于对权利进行救济。
三、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1、划分标准
2、区别的意义
财产权原则上可转让是非专属性权利;对财产权的侵害原则上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均不可转让是专属性权利;对人身权的侵害原则上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 划分标准
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债权本身即为请求权;物权本身为支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3)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抗辩权有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一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2、区别主要意义
(1)首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不受法律保护。
(2)支配权权利之权利人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无需义务人的协助,因此义务人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不是积极的作为。相反请求权之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即义务人的履行行为。
(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3、真题导引
(三)绝对权和相对权。
1、 划分标准
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
绝对权以不特定之多数人为义务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利等支配权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少数人。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区别的主要意义
是两者的保护方式不同。侵害了义务人违反了对绝对权的义务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而违反了对相对权的义务只能构成债务不履行(主要是违约责任)不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若由于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见《合同法121条》。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1、区别标准
依据权利是否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民法上的从权利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地役权也是从权利。
2、区别的意义
主要是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相应地转移、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五)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这是按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 人身权均是专属权利,而财产权原则上都是非专属性权利。
(六)既得权和期待权。
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的。
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 民事权利绝大多数都是既得权,期待权主要是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四、民事权利的救济
(一)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二)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又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力救济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1、正当防卫
(1)概念
(2)构成要件
①有侵害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②侵害行为应当是违反行为
③须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④须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
(1)概念
(2)构成要件
①须有紧迫危险
②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危险
③须避险行为确属必要
④避险行为所带来的损害不超过危险所能导致的损害
3自助行为
(1)概念
(2)构成要件
①须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②须时间紧迫来不急请求国家机关援助
③须自主行为所使用的手段适于请求权的实现
④须不逾越保全请求权的必要程度
六、民事责任
(一)概念
(二)特征
1、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从而侵害到民事权利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方式以财产责任为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
4、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的不同,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反合同的规定,侵犯债权人的债权(相对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指侵犯债权之外的绝对权(支配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依照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划分,财产责任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仅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民事责任原则上是无限责任 ,而有限责任仅限于公司的股东和继承人的有限继承。
(四)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单独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又可以按照责任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两种: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按份责任,是各责任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当其所承担了所负的责任份额时,其民事责任即告完成。所以,按份责任实际上是将同一责任分割为各个独立的部分,由各责任人各自独立负责,所以又称分割责任。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亦即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还是有份额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适用。
民法上的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人对合伙之债权人的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发生的连带责任。
(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可以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中又有过错推定责任,即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在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七、民事法律事实
(一)概念
(二)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条件
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那么什么杨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呢?换句话说,为什么有些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有些不能?原来有些事实之所以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乃是因为其恰恰符合了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被法律规范赋予了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构成:
构成要件 模态词(应当、可以、必须等) 法律后果
客观事实 (某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三)法律事实的类型
法律事实依据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分为人的行为与自然事实。
人的行为又依据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前者又依据是否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后者则分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自然事实又分为事件和状态。前者如人的出生、死亡等是,后者如时效的经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司法考试教材上认为抛弃所有权、免除债权的行为也是形成权是极其严重的错误。抛弃所有权行使的是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行为行使的是债权的处分权能。还有的司法考试辅导书上将形成权划分为债权性形成权、物权性形成权更是没有任何根据,形成权就是形成权,是与支配权、请求权相对应的一类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性形成权是什么?物权性形成权是又是什么?在我看来这些书是无法对其加以说明和解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