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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知识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

一、自然人与公民

1、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有血有肉的人,此概念是与法人相对照而产生的。

2、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3、自然人与公民的关系

自然人的范围比公民广,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三种。我国由于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采取国民待遇,所以凡是适用于我国公民的法律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的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有:

1)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权利能力人人完全,不受限制,即非常内容广泛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得抛弃。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2]

1、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开始

1)自然人的权力能力始于出生

2)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由胎儿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出生时间的认定

出生的时间以户藉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人的权利能力决不是从上述证明文件证明的时间开始,而是从事实上的出生时间开始。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主要是为了确认人之年龄从而确定人的行为能力。

2、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一旦死亡,则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体,其生前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权和财产义务依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人身权消灭。

2)对死者人格权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1] 一般了解即可

[2] 本知识点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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