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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意义与住所的确定(本知识点必须掌握)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之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2、确定债务履行地。

3、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

5、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6、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监护

一、监护制度的含义。

二、监护人的确定(必须掌握知识点)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谁担任监护人。

4)父母离婚后不影响监护关系

5)父母离婚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权利的由与该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即在与该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承担时有另一方承担所剩余的部分。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     配偶;

(2)     父母;成年子女;

(3)     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4)     没有这些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谁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必须掌握知识点)

(一)监护人的职责。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2、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3、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 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5、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二)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

三、监护的终止。

发生以下事实,监护即应终止:

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成年或精神病人完全恢复健康。但如精神病人曾因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认定和宣告;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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