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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案例

    某市工艺美术厂采购员刘衫,1996320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5年来,刘衫的妻子马芳和刘衫的父母以及工艺美术厂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由于刘衫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工艺美术厂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马芳。至2001年,刘衫下落不明已达5年,工艺美术厂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刘衫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刘衫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刘衫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工艺美术厂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20015月,刘衫的妻子未经刘衫父母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刘衫妻子的申请,于2001715发布公告,2002725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刘衫死亡。刘衫的财产被分给马芳和他的父母。马芳不久便改嫁他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马芳的丈夫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200211月,刘衫从外地回到家里。原来刘衫出差到外地,受他人怂恿,用公款做起了买卖,不料买卖赔了,公款一文不剩。刘衫无脸回家,又怕承担刑事责任,于是在外待了5年。后来终于思家心切,便回来了。刘衫回家后得知一切,便首先提出要与马芳恢复夫妻关系。马芳不同意与刘衫复婚。刘衫诉至法院,要求与马芳复婚,并返还其财产。                                                                                  【问题】

  1.人民法院裁决工艺美术厂不能申请刘衫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受理刘衫妻子马芳的申请并作出了死亡宣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3.刘衫父母认为应先宣告失踪才能宣告死亡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4.如何处理刘衫的请求?

  5.设马芳于20029月将与剂衫所生的6岁女儿送与他人收养,后刘衫能否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该收养无效?

  6.设刘衫被认为下落不明的原因是由于马芳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马芳应负什么财产责任?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失踪是指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的情形。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2年,从失踪人消失的次日起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厉害关系人无顺序的限制。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宣告前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代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必须掌握知识点)

(一)概念

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并结束其以住所地为中心之一切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制。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失踪只有达到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失踪人死亡,申请失踪人死亡的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形:

1)正常情形需要达到4年从失踪的次日起算。

2)因意外事故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死亡宣告需要达2年,从失踪次日起算。

3)因意外事故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难以生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死亡宣告。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死亡宣告之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前顺序人不申请死亡宣告的后顺序人不得申请死亡宣告。前顺序人申请失踪宣告而后顺序人申请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宣告失踪。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在作出死亡宣告之前应当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在正常情形1年;特殊情况3个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1.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撤销死亡宣告不受顺序限制。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如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有关人身关系。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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