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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1、思想基础:民主与人权(自由),公民自律与可预测性。2、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构成要件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实际侵害、威胁法益的行为才是犯罪,不能犯可罚性;扩张解释:不超出公民预测范围。拐卖、猥亵成年男子等不为罪。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不禁止轻法的溯及力;2、不禁止有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3、不禁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一、刑法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
1.解释的概念
(1)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他人包括男人女人;强奸“妇女”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2)论理解释: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按照解释的主要依据差异包括好多种:目的解释
2.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
3.(1)严格解释法律,禁止类推解释;但其他解释方法未必当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2)解释的位序,文理解释首选;(3)不排斥有利被告的事后法、类推解释。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①客观罪行+②主观责任”。①刑罚的公平性与②刑罚个别化相统一;主客观相统一。报应主义和预防教育刑主义相结合
三、宏观:空间效力的体系: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第6条-11条:域内·域外两分,域内优先。
(一)属地原则中犯罪地确认:未遂犯、共犯犯罪地确认,通常采取扩张立场。
(二)属人原则的例外:法定最高3年以下,也可以不予追究。
(三)普遍管辖原则:或起诉或引渡
1、适用对象:国际犯罪(实质侵害人类利益;形式我国在国际条约中承诺)。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战争罪、灭种罪。2、处理方法:立即抓捕、或起诉或引渡3、补充关系。对属地、属人、保护的关系。
(四)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1、通过司法协助(引渡、礼让);2、保留再次审判权但已受处罚的,可免除或减轻;3、推导,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对中国具有一事不再理效力。
(五)溯及力规定:从旧兼从轻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
★刑法总则中没有溯及力的四个规定:1、63条之酌定减轻报最高法核准;2、65条累犯5年以内;3、81条第2款之累犯和暴力犯不得假释之规定;4、88条之时效延长事由
四、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1.(与被解释刑法条款)同步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效力及于(被解释条款)施行期间(之行为),因此可适用于解释发布前发生的行为;2.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之间:从旧兼从轻;3.未决案修正案属于立法,立法解释属于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