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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犯罪构成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犯罪和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评价犯罪的重心危害性在于对法益的侵害,而非本人获益。

一、第13条但书及罪与非罪的界限:

1、犯罪的“量”(危害程度)的观念;如私自开拆、毁弃微不足道的邮件电报、数额很小的行贿

2、具体犯罪中的“量”(危害程度)要件:(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非法持有、使用假币,非法持有毒品、等“数额(或数量)较大”;(2)寻衅滋事、虐待、遗弃等“情节(恶劣)严重”。(3)量的标准的掌握:司法解释尤其是公安、检察部门的立案标准。(4)注意:不排除按照未遂定罪。(4)条文中未设定“量”(危害程度)的标准的,不排除考虑量的因素。

注意“情节严重”的两种意义:(1)定罪意义,构成要件;(2)量刑意义,加重构成(升格法定刑)。常见的具有构成要件意义的“情节严重”……

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

1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要件”模式(体系)。

2、运用:(1)分析法条;(2)分析案例。

注意:⑴主体不完全属于主观要件。既有主观内容也有客观内容。⑵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⑶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

三、(客体)行为对象与犯罪关联物的区别: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如贿赂物、赌资;犯罪生成之物,如制造的毒品、伪造的公文、假币、用于犯罪之物:犯罪工具。

客体的解释作用及其对认识错误、形态、罪数的影响。诬陷错误(人权还是司法权)、贩毒既遂标准(健康还是毒品管制)、盗窃同一财物的罪数或数额。

四、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1)要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危害义务来源。不作为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因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难点:真正〔纯正〕不作为与不真正(纯正)不作为。1)“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律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形式一致,都是“不作为”。如遗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2)不纯正:“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律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形式不一致,都是“人”的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法律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形式是“作为“。如人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换个角度理解:法律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不作为的,叫不作为犯;另一种是作为的,叫作为犯。人不作为+法定“不作为犯”=纯正的;人不作为+法定“作为犯”=不纯正的。

该不作为是否被刑法直接禁止。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第416条)、遗弃罪、偷税罪。不作为不能与作用等量齐观

危害结果的种类:1、属于构成要件的与不属于的;2、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3、直接与间接的。

※危害结果的意义

1、构成要件:所有过失犯罪和少数故意犯罪:丢失枪支不报、滥用职权

2、既遂标志,

3、加重法定刑(结果加重犯)

4、发生结果危险,既遂标志

五、因果关系特点、地位、特殊形式

★性质:必要条件说:如没有X,则没有YXY有因果关系。

1)特点: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与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因果关系是客观的

2)地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只有必要条件地位),即是让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结果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责任有无与大小不仅取决于有无因果关系,而且还取决于主观有无罪过及罪过形式

3)认定:必然联系是简单事实真相,不难判明。难点:的特异现象(具偶然性现象):

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投放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等。

4)无因果情况:无直接造成结果可能的行为;介入无关因素(中断)救护车事件;其它离奇因素。

5)外国条件说;中国偶然因果关系

(6)、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而责任是“主客观统一的”。甲致死乙,有因果关系,但甲对该结果的责任却因主观心态不同而可能:意外事件,无责任;过失责任;故意责任。

犯罪的主观要件

※罪过原理的应用:无犯意不是犯罪,表现:

法定罪过形式:故意和过失。至少需有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无罪;故意罪仅对能认识到的行为事实负责;共犯,仅对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实负责。

3、主观的知识: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过失的概念、内容和种类;意外事件;目的、动机。

★罪过本质:应对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到责备、谴责。(反对“客观归罪”)

※故意的要素

根据主客观统一原理故意的认识要素与客观要素是一致的。1)认识因素:“明知”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事实认识);主要内容是结果不是行为,但不是任何客观要素都是认识的内容,如“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故意认识的内容,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贷款等之结果,不要求有故意认识,但有求能预见危害性认识(价值认识)。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例如:凶犯拒捕枪击警察,误中路人;警察枪击拒捕凶犯误中路人。差异何在?对路人之死故意还是过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

目的犯

目的犯属于分则条文对主观要件的特别规定,缺乏该特定目的,不具备该罪的主观要件。刑法中一般“以……为目的”来表示,也有的未明示但可推断出。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心中有此想法即可,不需发生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以牟利为目的,即是未获利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常见的成文的“目的犯”有:

1)“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303条赌博罪。

2)“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刑法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3)“以牟利为目的”刑法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45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36条倒卖文物罪,265条盗接盗用他人通讯线路构成盗窃罪,⑥第187条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193条贷款诈骗罪,224条合同诈骗罪。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刑法389条行贿罪,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93条单位行贿罪,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其他还有刑法第239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条件为目的,第191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175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第305条伪证罪“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第310条窝藏、包庇罪“帮助其逃匿”或“包庇”的,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等等。

为本人占有还是他人占有、单位占有,为本人营利还是他人营利,占有后消费或消费后作假帐报销,仍属于非法占有,不影响犯罪成立,如盗用他人码号。

六、“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推定

对强奸罪、嫖宿幼女罪中“幼女”的明知;窝藏包庇罪中“罪犯”的明知;窝赃销赃罪中“赃物的“明知”、走私及走私物品的“明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贪污“非法占有”的认定。

★典型推定的例子:

★《知识产权刑案的解释》第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214条规定的“明知”: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最高法院审理走私案意见

★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关于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必然和可能;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 例:投毒杀妻,毒死儿子。排斥认识必然性

分则任一故意罪,均可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七、过于自信过失的认定:与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区别

1、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相似点:对结果有认识但不追求(希望)

2)理论区别:认识程度、态度不同。明知与预见;排斥与容忍、认可

3)情理与类型判断:

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知道会发生危害结果有没有避免的行为的,一般为间接故意;例:在犯罪过程中或有犯罪恶意,明知另一结果而造成的,间接故意;毒妻致子死亡案,对妻直接故意,对子间接故意。

★但表明采取防范措施的除外。类似如私设电网案。反之:

在日常生活工作过程中,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一般过于自信;

特殊情况(突发偶然情况下):胆大妄为与冒险轻率:例:猎物旁站一人,射猎物中人。轻信与放任

2、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对结果有无认识;事先对结果没有认识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无认识的过失”;事先有认识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有认识的过失”。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对结果的态度(意志):希望还是放任

2)认识:必然和可能;仅认识到可能性,排斥必然认识。 例:投毒杀妻,毒死儿子。排斥认识必然性

※分则任一故意罪,均可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表面:是否应当预见;实质:是否具有“罪过”,罪过实质:对造成损害应受到责备,有过错。

判断:(1)一般: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律、规章或者习惯(客观标准)。如交通违章,厂矿违章;医疗违反常规。(2)特殊,结合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的理解:没有明文规定过失的,只追究故意。某种犯罪过失也能构成时,故意当然能构成,反之则不然。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故意罪,因为如是过失,则无对应之故意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罪

八、错误:常态:主客观一致;非常态:主客观不一致: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之事实不一致:

(一)种类:

1、具体的事实错误:(1)不涉及客体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把法律性质相同的甲对象当乙对象加害的情况。如把甲人误认作乙人加害(张冠李戴),把甲女误认做乙女强奸。对象有误但客体一致(无误)的错误;(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3)因果错误。

2、抽象事实是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分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对象误认或误击且属于不同构成要件(不同客体)。

(二)评价标准:(1)“具体符合”说:阻却对误认的事实承担故意责任。

2)“法定符合”(通说)说:虽然事实有误(不一致),但如果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无误),不阻却对错误之结果成立故意,如:(1)甲本欲杀张三,却误将李四杀死。不阻却对杀死李四之事实成立故意。反之,如鼓不仅是有无,却法律执行不一致(超出构成要件范围)则阻却对误认的事实成立故意,如:偷包(财物X)误偷了枪支(Y),法律规定范围内不一致,妨碍对错误造成的结果承担故意罪责。甲欲杀乙误杀了宠物,成立杀人未遂;甲欲杀宠物误杀了乙人;成立过失致死。

★前者,亦属于具体对象错误;后者,属于客体错误(法律性质不一致=社会关系不一致)

★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虽然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未造成预料之外的结果,则是简单的犯罪未遂问题。如手段、工具及对象不能犯之错误:未遂犯

★在本无犯罪恶意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仅是是否成立过失问题,不涉及犯罪故意的认定。犯罪中的错误与生活、工作中错误:生活中的错误简单按照有无过失解决。例如:行为性质错误与假想防卫;

事实错误的种类:(1)对象错误;(2)客体错误;(3)工具错误;(4)打击错误;(5)因果关系错误

★打击错误。与辨认错误一样采取“法定符合说”。

(二)法律认识错误类型及其评价

类型:1、假想有罪;2、假想无罪;3、处罚误解;

评价:原则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减轻罪责

主客观相一致

1、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缺一不能成立犯罪,反对主观归罪、反对客观归罪。反对惩罚思想、信念(反对“主观归罪”);反对无谓、无效益的惩罚。人权和功利观念。帮助行为对主行为的依附性:如主行为不存在,在帮助行为也不成立。如甲虚构绑架X孩子事实,让乙打电话勒索X,甲不成立绑架,乙也不成立。挪用公款中,公款使用人如无共同挪用行为的,不成立共犯(如仅仅使用或提出借款请求的)。绝对不能犯问题。

2、罪过心理、生理与犯罪行为同时存在原则。

★同时的例外:错位,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3、在主客观不一致场合:法定一致范围内成立故意

4、共同犯罪人认识不一致:对“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

5、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罪行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

犯罪的主体要件

★罪过生理基础:辨认、控制能力生理条件的具备(达到一定年龄)和丧失(精神病)、减弱(聋哑人、盲人)。

九、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八种“行为”,且据此确定罪名:绑架杀害人质的(定故意杀人罪)、拐卖故意杀害被拐卖人死亡的,(2)准确掌握,如贩卖毒品;(3)责任年龄计算(4)跨年段责任。

※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⑴不满16岁不适用“转化抢劫”(269条);⑵可以附加剥权的,一般不附加适用;⑶缓刑、假释从款适用。⑷一般不处无期徒刑。

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对特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醉酒人、聋哑人、盲人、不满18岁人

★判断无责任能力的标准:双重标准说:

医学:精神病;心理学: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其一的,即认为具备(无责任能力的)心理要件

★判断限制责任能力人标准: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对无责任能力人处置:保安处分:强制教养、医疗,加强管教。

★特殊主体的理解,是指除了具有犯罪主体所要求的一般成立条件(责任年龄、能力)外,法律还要求其他条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广义理解:身份、国籍、身体状况、法律地位、状态、性别等,如:贪污罪、背叛国家、传播性病、强奸罪、伪证罪、脱逃罪就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注意,特殊主体是针对单个人实行犯罪而言的。如果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可以构成特殊主体的共犯。如,内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妇女帮助男人强奸的,可以构成强奸罪(共犯)  

★单位犯罪主体。

1)特点:整体性,不是共犯。双重性,单位和责任人受罚;局限性;单位只能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不可能对一切犯罪负刑责;刑罚的局限性,如只能罚金、剥权。

2)处罚:一般双罚,第31条:单位判罚金,两个“直接”责任人判刑罚。但是“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罚,通常只罚责任人;

★法律对主体的规定模式:只含自然人;既含自然人也含单位;只含单位,如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私分国有资产,妨害清算等。自然(伦理)犯主体:通常只含自然人;法定(行政、经济、环境)犯主体,通常含自然人和单位。

十、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单位犯罪:①以单位名义②违法利益归单位。

只能按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4种情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无法人资格私营、合伙企业;为犯罪而设的单位;单位设立后专犯罪的

★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如未规定单位主体的,分歧:A,单位不成立犯罪,但不排除个人责任;B、只要是单位行为,单位和个人均不成立犯罪。因此为单位犯贷款诈骗的,转以合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

共犯,①甲单位与乙单位;②甲单位与个人;但甲单位犯“X罪”的责任人在甲单位所犯之“X罪”上,不认为是共犯,而认为是甲单位犯X罪的责任人。自首,可以成立,其他责任人无需单独投案,但应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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