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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权利罪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侵犯人身权利罪考点详解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与放火、投毒、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⑴区别: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⑵法条竞合,整体法与局部法,不得特多人生命、健康含杀伤内容。⑵与其他罪的包容、竞合,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暴力殴打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将疾病传染他人的,似可认为伤害行为。(1)故意伤害罪的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2)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故意内容不同;(3)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否具有伤害行为。

三、侵犯自由犯罪:⑴侵犯自由理解:以当事人意识到自由受限为条件,即违背当事人现实的根据自己意志行动的自由,欺骗他人使他人滞留某处的不构成拘禁。⑵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的区别:目的意图不同。⑶绑架罪①目的犯;②侵犯第三人自决权,③与抢劫区别,绑架人质并抢劫人质财物的,择一重罪处罚。⑷拐卖妇女儿童罪:①与介绍收养、婚姻的区别;②加重情形。⑸拐骗儿童罪:拐骗行为包括暴力强取、夺取、窃取的方式;与抢劫盗窃区别,对象不同;与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目的不同

四、刑讯逼供罪⑴与暴力取证罪区别:行为对象不同,嫌疑人,证人。暴力取证罪,包括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取证行为。⑵结果加重与转化罪的界限,虐待被监管人罪。

※强奸罪的认定:(1)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2)加重强奸的5种情形;(3)与通奸界限,男方试图勾搭成奸见女方不愿意即放弃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强奸未遂或中止。⑷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1)是否侵犯性权利;(2)是否出于性动机。猥亵男子,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但不排除可成立侮辱、伤害等。

※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重危劳动罪

※虐待罪与遗弃罪的区别:⑴目的,虐待不履行义务;⑵作为不作为,⑶对象,家庭成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破坏军婚罪行为:⑴结婚;⑵同居。(同居不等于通奸)、重婚罪行为,结婚。(结婚不等于同居)。法条竞合。

※诬告陷害:捏造“犯罪”事实,是受刑事追究。诬告不存在的人或经同意的诬告,没有侵犯人身权仅妨害司法权。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住宅安宁而非仅仅是住宅权,采取妨害居住安宁的方式造成破坏居住安宁的后果。

※修正案六:第262条之一:组织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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