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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考点详解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3条第(4)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一)“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1.“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⑴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⑵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2.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3.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⑴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⑵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暴力劫持被害人仅向被害人本人强索财物的,属于抢劫。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七)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二、窃罪的认定:盗窃行为理解:违背事主意志和平取得,不限于秘密窃取。
1.非法占有,剥夺被害人占有即可,不问是否为盗窃者本人占有,其他情形的非法占有如诈骗、职务侵占等依此类推。
2.司法解释:⑴多次盗窃;⑵接近数额较大可定罪的情形、达到数额较大可不定罪的情形;⑶第12条一罪数罪问题①盗割电话线,择一重罪处罚,②以毁损财物方式盗窃,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③事后报复、毁灭证据而毁财的,数罪并罚;④盗用机动车辆作犯罪工具的,其性质是盗窃,但能证明不非法占有的除外。⑷盗窃罪的特殊形式:①盗窃信用卡使用的;②盗窃发票、税票;③盗用他人电话码号、线路致损失话费;④盗用他人网络帐号致损失网费的;⑤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⑸《最高人⑸不定盗窃罪的情形,枪支弹药,国家秘密、国有档案,商业秘密。⑹盗窃本人所有在他人占用之下财物,不排除盗窃。⑺盗窃违禁品,不影响盗窃罪成立,如盗窃毒品、淫秽物品,事后贩卖的,数罪并罚。
三、诈骗罪的认定:要点:因受骗发生误解而错误处分财产(自愿交付);财物发生转移表面上被害人是知情、愿意的;特殊情况:A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交付,被害一方交付即可,故诉讼一类的“三角欺诈”也成立诈骗;B“交付”未必是直接的财物转移,也可是减免债务,故骗取减免债务,可成立诈骗,如批复:伪造、租用军队车辆牌号片面养路费、通行费等规费的,成立诈骗。
(一)与使用欺诈手段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否知情愿意;
(二)与具体诈骗罪的区别,法条竞合;
(三)与经济犯罪中欺诈犯罪的区别;占有型诈骗与经营型诈骗;有无经营的形式;
(四)间接正犯,欺骗第二人窃取第三人财物。
(五)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注意,骗免税收的,构成偷税罪。
四、抢夺罪的认定:
1.与抢劫罪的区别:暴力程度不同。本质,是否足以强大到使人不敢抗拒、不能抗拒的程度而当场获取财物。
有4种情形需特别注意:在乘人不备抢夺时,(1)行为人有可能因为用力过猛而将被害人拽倒;(2)行为人行抢后逃离现场,也有可能将他人撞倒;(3)在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飞车抢夺)时,可能因为背包带的牵挂或者被害人没有在意,而致被害人摔倒;(4)在夺取被害人项链、耳环时,致被害人颈部、耳部受伤。对此,一般仍然认定为抢夺罪,不认为是抢劫罪。但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与盗窃的区别,盗窃对物对人均是和平方式,非公然夺取方式。
五、敲诈勒索罪认定
1.与抢劫罪区别,暴力和紧迫程度不同。2.与诈骗罪区别。要点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误解从而仿佛自愿地处分(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恐惧而不得不(被迫)交付财物。但是,(预言、告知他人有灾祸使他人心生恐惧而)谎称本人能帮人消除灾祸而获取钱财的,是诈骗。
六、侵占罪认定: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别,侵吞已持有他人之物。如甲借乙汽车不还;假如借时无欺骗故意和行为,借后侵吞的,侵占;假如借时有欺骗故意和行为,“借”后不还的,诈骗。
★职务侵占罪含“窃取、骗取”行为,而侵占不含。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1)与非法占有(不法所有)型犯罪的区别,目的不同。(2)与破坏生产经营、公共安全的破坏罪的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