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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考点详解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略)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注意:走私犯罪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侦查权,因此,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也是行使侦查权的法定的专门机关。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注意:1.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2.采取某一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进行这种行为;3.进行某一行为的根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进行某种行为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5.是否有颠倒或者超越诉讼程序的现象;6.结束某一个诉讼阶段所使用的法律文书是否正确;7.进行某种行为,是否遵守了诉讼期间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全面掌握刑事诉讼法各章的相关内容,并将这些内容联系起来考虑,才能做到融会贯通,全面理解。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1.该原则与现代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有着显著区别。

2.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

3.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司法机关不能独立于党的领导。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略)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案监督2.侦查监督。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略)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该原则有以下具体含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3.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没有例外的权利。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该原则体现如下:

1)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称为犯人或人犯。

2)不存在免予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做出免予起诉的决定。

3)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要由公诉人或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

5)对于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

第十一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该原则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或不予受理

2)撤销案件

3)不起诉

4)终止审理

5)宣告无罪

第十二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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