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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考点详解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略)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注意:⑴基层人民法院下设的派出法庭不是一级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工作机构,它所作的判决就是基层法院的判决,因此对该判决不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上诉。⑵军事法院的最高级别是高级军事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铁路运输法院的最高级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院判决的上诉审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3.人民法院的职权(略)

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略)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略)

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略)

三、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1.公安机关的性质(略)

2.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注意:公安派出所是县、自治县、县级市公安局、市辖区公安分局的派出工作机构,而不是一级公安机关,没有独立的办案资格,无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在国家海关设立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依法行使侦查权,负责打击走私,预防走私犯罪。

2.公安机关的职权(略)

四、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一)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注意:(1)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如果不参加刑事诉讼便不能成为诉讼参与人,例如,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由于无法参加刑事诉讼,便不是诉讼参与人;(2)诉讼参与人是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如果只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一定工作,但不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义务,那么就不是诉讼参与人,例如,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现场勘验或搜查过程中的见证人,就属于这种情况;(3)诉讼参与人是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因此公诉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等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但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的接受指定或者委托进行鉴定的人员,是诉讼参与人,而不应看作是司法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是基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做出的,而不是基于司法权做出的。

(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诉讼参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第二类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理解这一范围时,重点是要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区别开。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实践中需掌握以下几点:(1)如果既有权利能力又有行为能力,那么就不会出现法定代理人的问题;(2)如果仅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则需要法定代理人。(3)如果没有权利能力,则意味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丧失,要么终止诉讼要么更换当事人;(4)在程序法中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处遇完全一致。

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略)

当事人享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略)

(二)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

注意: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即狭义的被害人。

2.被害人的特点(略)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三)自诉人

1.自诉人的概念(略)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略)

3.对于自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⑴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

⑵自诉主体可分。

⑶自诉对象可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略)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略)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略)

(六)单位当事人(略)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注意:⑴代理人的范围,不是并列选择关系,而是依次优先关系;⑵并不是所有案件中都会有法定代理人,只有被代理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才需要法定代理人;⑶法定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基于委托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法定代理人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约束,在行使代理权限时无须经过被代理人同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代行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二)诉讼代理人

基于委托关系而代表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是诉讼代理人。(三)辩护人

注意: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四)证人

证人有以下几个特点:(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证人;(2)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但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该采用推定法,即首先推定任何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须有鉴定结论;(3)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的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4)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他只能自己作证,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及义务(略)

(五)鉴定人

鉴定人的条件:(1)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鉴定人只能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不能解决法律问题。(2)鉴定人应当受到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这是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3)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生第29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及义务(略)

(六)翻译人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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