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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立案管辖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刑诉法立案管辖考点详解

第一节   立案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略)

二、立案管辖的概念及划分依据(略)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1侮辱、诽谤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3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4侵占他人遗失物、遗忘物、埋藏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注意:1)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2)走私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涉税案件,一般的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走私犯罪则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3)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四)关于执行立案管辖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公民报案不受立案管辖的限制。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时,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②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再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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