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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审判管辖考点详解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刑诉法审判管辖考点详解

(一)级别管辖

1.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略)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①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略)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略)

2.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中级法院既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也可以自己继续审理。

3)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5)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3.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案件与军队有关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种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国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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