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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略)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8.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或检察官所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11.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
注意:律师在此阶段非辩护人。
三、辩护人的地位
(一)辩护人依法独立履行职务。
(二)辩护人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阅卷权。
3.会见和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发表意见权。
6.申请取保候审权。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
3.阅卷权。
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4.会见和通信权。
5.调查取证权。
6.申请取保候审权。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8.参加法庭调查权。
9.非独立的上诉权。
五、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1.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有关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
2.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
注意:(1)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2)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⑶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派员在场。、
5.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6.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除。
注意: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因此不能进行与辩护工作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还应当特别注意刑诉法第九十六条与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同。
六、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比较
无论是律师辩护人还是非律师辩护人,在诉讼中都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两者具有如下不同:
(一)阅卷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时,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二)会见与通信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后才享有这一权利。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其他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派员在场。
(三)调查取证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权利。
七、辩护人的主要义务(略)
八、辩护人的责任(略)
九、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注意:(1)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2)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3)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4)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
另一种是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其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十、辩护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略)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一、 自行辩护
注意: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1.开始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对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程序违法。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有权委托辩护人。
2.委托方式
自行委托或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三、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注意:此处的未成年人,是以开庭审理时为标准,而不是以犯罪时、也不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为标准,因此不包括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人。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注意:不要把此种情形与确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一条文混淆了,此种情形仅仅指可能判处死刑而不包括无期徒刑。
2.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七种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3.指定辩护的时间: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
四、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问题
(一)聘请律师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二)律师聘请权的归属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第三节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的含义(略)
二、刑事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申诉案件中的代理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的比较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言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四、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责任(略)
五、委托代理与委托辩护的比较
1.诉讼代理人的范围等于辩护人的范围,都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诉讼代理人的人数等于辩护人的人数。在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与辩护人的人数相同,均为1至2人。
3.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始的时间与委托辩护人开始的时间相同。
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面承担的告知义务与其在委托辩护人方面承担的告知义务相同。
六、代理词的基本格式与写法(略)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