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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考点概要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考点概要

知识点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制定过程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十恶

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六杀。

2、六赃

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知识点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

2、编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2、婚姻法规:

3、继承。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四)四等人:

知识点三: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2)《明大诰》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2.清代律例的编纂

1)《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3、明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刑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知识点四: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明清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4)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B.清朝

在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3、明朝的司法管辖制度

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4、廷杖与厂卫。

(1)廷杖。(2)特务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1、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2)刑讯方法。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2、法官回避制度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所谓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

②朝审。

③大审。

(2)清代

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①秋审。  

②朝审。

(3)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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