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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考点概要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3-29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考点概要

知识点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有:
    1.立法指导思想

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变法修律的内容

3.法典编纂形式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知识点二:清末预备立宪

(一)《钦定宪法大纲》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二)十九信条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知识点三: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二)民事法律

1、清末的商事立法。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1569条。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知识点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2、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2、观审制度。

3、会审公廨。

知识点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其一,《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二)天坛宪草

1、“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2、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三)袁记约法

(四)贿选宪法

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五)《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内容的主要特点。

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④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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