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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试题每日一练(12)答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单选
1、【参考答案】D
【考点】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
【常见错误分析】不能区分强奸致人死亡和在强奸过程中的杀人行为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对于强奸犯出于强奸以外的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选项 A 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并罚。
B项,《刑法》第358条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应当认定为强迫卖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的加重犯。B错。
C项,《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以强奸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D项,《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并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奸淫行为是加重情节。
2、【参考答案】B
【考点】诬告陷害罪
【常见错误分析】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有让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诽谤罪是指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该罪并没有让受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也没有向有关机关告发的情形。A项中,没有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只是让其失去晋升的机会。B项是诬告陷害罪,C项中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但并未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D项中,丁只是检举失实,并不构成犯罪。
3、【参考答案】D
【考点】牵连犯的认定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涉及牵连犯的认定问题。在行为人实施了两种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牵连犯,关键在于有无牵连关系。对牵连关系考生容易作过于宽泛的理解,从而将数罪错误地认定为牵连犯。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在本题中,甲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3岁男孩骗走,二是在无法进行勒索的情况下将男孩以4000元出卖。在上述两个行为中,如果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则答案B和C是错误的,反之则答案A和D是错误的。因此,首先要对两个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绑架罪。在本题中,甲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构成绑架罪关键在于这种将3岁男孩骗走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绑架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认为,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际支配下,采用引诱等方法使未成年人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也构成绑架罪。因此,甲的行为符合绑架的特征。甲在勒索财物未成的情况下将男孩出卖的行为,也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特征。因为根据《刑法》第240第2款的规定,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本题中,甲具有出卖行为,这种出卖行为当然是在出卖目的支配下实施的,因而甲构成拐卖儿童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甲的两个犯罪行为是属于牵连犯以一罪论处呢还是不属于牵连犯应以数罪论处?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构成牵连犯,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关系。甲将男孩绑架以后又出卖,是否存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呢?对于牵连关系,笔者主张必要牵连说,而反对任意牵连说。必要牵连是指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必然的联系,而不是任意联系。以杀人为目的的盗窃枪支,然后使用窃取的枪支杀人的,尽管盗窃枪支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必然联系,因而不认为具有牵连关系。而采用伪造银行存单的方式诈骗银行贷款,这就是一种必要的牵连,因为没有伪造的银行存单就不可能骗取银行贷款。基于以上对牵连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本题中,绑架行为与拐卖儿童行为之间不存在必要的牵连关系,应以两罪论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4、【答案】A
【考点】为索赌债而扣人质按非法拘禁罪论处的规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多选
1、【参考答案】BCD
【考点】拐卖儿童罪,犯罪中止
【常见错误分析】混淆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没有理解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问题。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刑法》240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题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此时李某已是拐卖罪的既遂。对于拐骗儿童罪,主观方面是不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李某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当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对于其后来送回孩子的行为,只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在定罪上没有意义。
2、【参考答案】BCD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
【常见错误分析】《刑法》第233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中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一种法条竞合,在其他法条规定的犯罪中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内容时,根据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原则,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这些《刑法》的特殊规定不熟知,本题就会答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A选项涉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并非在防卫过程中甲用棒打乙是故意的,就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关键是要看对过当的造成是故意还是过失。在本选项中,甲对乙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没想到造成这么严重的过当后果,因而对防卫过当也是过失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B选项涉及非法拘禁过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C选项涉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乙因此,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D选项涉及虐待过程中的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60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D。
3、【参考答案】AD
【考点】强奸罪
【常见错误分析】在某些犯罪中,立法者将强奸作为加重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再认定为强奸罪,这也是一种法条竞合的规定。对《刑法》的这些规定不熟知,就会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的相关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拐卖妇女罪的加重事由,因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4项的相关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事由,因而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综上,A、D是正确选项。
(三)不定项
【答案】A
【考点】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答本题的要领是熟悉法律条文有此结果加重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