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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试题每日一练(13)答案侵犯财产罪
来源:海天教育 作者: 发布时间:08-5-14

刑法试题每日一练(13)答案  侵犯财产罪

(一)单选

1【参考答案】C

【考点】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是一个理解性题目。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考生应当区分开行为人意图夺取财物而杀害对方,之后取得被害人生前占有的财物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 ,只构成一个抢劫罪。本题的第二个考点在于被害人昏迷后,对于拿走钱包的行为的定性。一般来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除专为抢劫而实施伤害行为外),被害人有意识,只是惧于加害人而不敢反抗,此时的拿走财物行为应定为抢劫,如被害人失去意识,此时的取财行为应定性为盗窃。本案中的张某在被害人失去意识之后拿走财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参考答案】B

【考点】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

【常见错误分析】意外事件及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盗窃的秘密性问题与诈骗罪

侵占必须是显示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占有,本案中,甲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在先,不构成侵占,C项错。职务侵占罪更是不对了。诈骗罪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受害人当时自愿地将财物交给犯罪者的,本案中,受害人没有将财物交给甲的意图,所以A也错。B答案正确。甲构成盗窃罪。此案中大家要了解,盗窃罪的秘密性从理论上看,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只是要求“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并没有要求行为在客观上是秘密的。

 

3【参考答案】D

【考点】贩卖毒品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常见错误分析】对 “实行行为”的理解以及对“持枪抢劫”的理解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而购买毒品,其行为是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B项,陈某持仿真手枪取得毒品行为构成抢劫罪,大家注意,毒品,赌资等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但持枪抢劫必须持有“真枪”,仿真的枪不属于持枪抢劫的情形。

C项,陈某抢劫毒品后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有重罪吸收轻罪,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等等。

D项,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的行为并没有紧迫的、直接的引起刘某的生命危险,陈某的过失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参考答案】B

【考点】诈骗罪;侵占罪

【常见错误分析】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理解偏差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构成使用假币罪。

B项,乙某先是合法占有,转而非法占有,是典型的侵占罪。

C项,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某部委的名义,利用广告对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非法获利5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诈骗罪,注意此题中并没有真正的交易,有的人认为是招摇撞骗罪,这是不对的,招摇撞骗罪是“冒充让别人认为你就是某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以别人的名义。

D项,丁的行为明显是行贿行为,即使是假的摩托车,也是行贿的赃物。

 

5【参考答案】C

【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中涉及的案例,十分容易误认为构成绑架罪,实则构成抢劫罪,主要是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正确地理解。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中虽有甲将乙扣押在某废弃的建筑物内的情节,但这只是绑架或者抢劫的手段而已,因此首先可以排除选项A,本案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从乙身上强行搜出现金3000元的行为,属于抢劫并无疑问。关键是甲逼迫乙欺骗其妻让她向信用卡中打人10万元并予以非法占有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我国《刑法》中的绑架罪,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这里的勒索财物,是指以被绑架人为人质,向其亲属勒索财物。因此,绑架罪不仅侵犯被绑架人的人身与财产,而且对被绑架人的亲属造成精神上的恐慌。而在本题中,乙是以欺骗方式让其妻打入卡中10万元的,不存在甲以乙为人质向其妻勒索财物作为赎金的问题。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综上,选项C是正确的。

 

6【参考答案】B

【考点】敲诈勒索罪

【常见错误分析】敲诈勒索罪是一个容易发生混淆的犯罪,尤其是容易将其与敲竹杠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因此,应当正确地理解敲诈勒索罪的本质。否则,容易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A项,甲的行为属于不当地行使索赔权,由于食物中确实存在苍蝇,只是要价过高,但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B项,甲在食物中投放苍蝇制造事端,并以暴力相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

C项,甲让乙赎回失物手机及身份证,是一种不当处理捡拾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D项,甲强使乙写下欠条并向其索要,也是一种不当的纠纷处理方式,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正确答案是B

 

7【参考答案】C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常见错误分析】盗窃罪、诈骗罪与抢夺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如果不能辨明行为人是以何处手段取得财物,将掩盖行为与财物取得行为混淆,就难以对这些犯罪加以正确区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往往采取一定的掩盖行为。这种掩盖行为又与某一犯罪方法相似,对此应当严格地加以界分。

A项中,甲窃取彩电以后被5岁的幼女丙看到,甲对丙进行了蒙骗。那么,甲的行为到底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应当是盗窃,因为彩电已经窃取,欺骗丙只是为了掩盖其盗窃行为,并且丙只有5岁,缺乏正常认知能力,不可能成为诈骗的对象。因此,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的叙述是错误的。

B项中,甲是通过窃取方式取得金项链的,被乙发现后,强行摆脱乙的行为不属于抢夺,因而B项的叙述也是错误的。

C项中,甲的调包行为是盗窃后的掩盖行为,目的在于让乙难以发现甲的盗窃行为,因而甲的行为属于盗窃的叙述是正确的。在D项中,甲的行为俗称切汇,这是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以小面额的美元顶替大面额的美元,也是一种掩盖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的叙述是错误的。

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8【参考答案】B

【考点】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甲在乙的办公室捡到活期存折,该活期存折是否属于遗忘物。对此考生容易发生错误理解,因而误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容易发生的错误是将假冒他人身份去银行取款作为主行为,误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甲实施分为先后相继的两个行为:一是从乙办公室桌下捡拾一个活期存折;二是将该存折中的5000元取走。第一个行为涉及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盗窃罪是指秘密取他人财物,该财物在窃取之前置于他人(包括财产所有人和财产保管人)控制之下。侵占罪,这里是指侵占遗忘物,是将他人因遗忘而暂时丧失控制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因此,某一财物是否遗忘物是两罪的重要区分之一。在本题中,关键问题是掉在乙办公室桌下的活期存折是否属于遗忘物。认定是否属于遗忘物,首先要看他人是否丧失对某一财物的控制。笔者认为,在本题中,活期存折掉在乙本人办公室的桌下,办公室是一个特定场所,乙并未丧失对活期存折的控制。因此,甲利用到乙的办公室送文件之机,将活期存折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个行为虽然是一种诈骗行为,但并不另外构成诈骗罪,而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为最高人民法院19971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活期存折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盗窃数额按照票面数额计算。因此,事后的冒领行为只是盗窃以后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行为,不能据此定罪。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

 

9【参考答案】B

【考点】盗窃罪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描述的窃取他人证券交易信息然后以低吃高抛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较为鲜见,在刑法中也没有对此的显形规定,容易被误认为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刑法没有显形规定不等于法无明文规定,还要看刑法有无隐形规定。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在本题中,甲采用窃取乙的资金帐号及交易密码方式,通过低吃高抛的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不属于操纵证券价格行为。《刑法》第182条规定了四种操纵证券价格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在上述四种操纵证券价格行为中,前三种显然不符合,那么是否可以将甲的行为归入第四种“其他方法”之中呢?这里涉及对“其他方法”的解释。我认为,这里的其他方法应当是指与前三种方法性质相同,在客观上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但在本题中,甲只是高吃低抛与低吃高抛,证券价格的高低均是甲本人出于非法获利意图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结果,因而不存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性质。甲在交易大厅通过偷窥而获得乙的资金帐号及交易密码,这是一种盗窃行为。通过高吃低抛与低吃高抛而获利20万元,这是实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至于甲在高吃低抛与低吃高抛中除获利20万元外,还使乙另外损失了10万元,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11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此,另外损失10万元可以作为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本题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案例》刊登的“孔庆涛盗窃罪——窃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买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3页以下)。在本题中,甲的行为之所以应定盗窃罪而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因为甲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甲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基于泄愤报复使他人财物受损失的意图低抛他人证券的,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由于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当然不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参考答案】C

【考点】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常见错误分析】将人杀死以后向他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到底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容易发生混淆。关键要看是否实施了扣押人质的行为以及勒索财物的故意产生在杀人之前还是杀人之后。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在本题中,甲、乙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为劫取财物而将丙杀死,当场取得现金2000余元。对于这一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5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这一行为应定抢劫罪。据此,答案BD可以排除。二是给丙妻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勒索现金10万元。这一行为是定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本题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4)刊登的“故意杀人后又起意勒索被害人亲属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以下)。该案的裁判理由指出:“行为人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其亲属索取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相比,虽然两者都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在客观方面不同。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考虑,劫持或者控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就范,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由于扣押人质是绑架行为人提出不法要求的先决条件,仅勒索财物而没有扣押人质行为的,不构成绑架罪。因此,行为人是否实际绑架了他人,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的关键所在。”笔者赞同这一分析。当然,勒索财物的故意是产生在杀人之前还是杀人之后,对于区分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也是有意义的。在某些案件中,经过事先预谋,行为人先将被害人杀死,再隐瞒杀人事实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即所谓先撕票后索财,也应以绑架罪论处。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1【参考答案】A

【考点】诈骗罪的认定

【常见错误分析】在本题中,甲谎称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的行为,容易理解为是敲诈勒索行为。从乙主观上来说,确实是被敲诈而交付2000元财物。但对于甲来说,则是诈骗所得。在定罪时,应以被告人的行为而非被害人的感受为根据。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在本题中,甲非法占有了乙的财物,是一种财产犯罪。但是,到底定何种财产犯罪,应按照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定罪。本题首先可以排除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在本题中,甲没有对乙采用暴力方法,自不待言。威胁方法,则似是而非。因为乙确实受到了威胁,但这种威胁的内容是若不给2000元,丙将来打乙,不是当场威胁,也不构成抢劫罪。至于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与暴力、威胁性质相同的方法,也不存在。其次,甲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侵占罪是指将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因此,侵占罪是以合法持有他人财物为前提的。在本题中,2000元是甲从乙那里采用犯罪方法获得的,获得以后的占为己有是实现非法占有主观目的的行为,包括在其先前的犯罪行为之中。甲的行为是定诈骗罪还是定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乙是受到欺骗交付财物还是因为受到勒索交付财物。从乙的主观上来说,确实受到来自丙的威胁,为此而交付财物,似乎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但必须注意,这种来自丙的威胁并非现实存在的,而是甲虚构的结果。换言之,乙感受到的来自丙的威胁本身就是被甲欺骗的结果。就此而言,乙从表面上看是因为被丙勒索而交付财物,实质上则是因为被甲欺骗而交付财物。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2【答案】A

【考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暗中调包”虽然有一定的“欺骗性”,但仍属于违背他人意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平取得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

 

13【答案】C

【考点】盗窃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解题思路和依据】盗窃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区别:对象不同。“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属于已经发掘出的文物,不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因为“对象”不符,故不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排除D。盗窃对象包含文物,故甲主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盗窃罪。损毁文物(锯下金佛头)的行为属于甲盗窃的手段行为,销赃(金佛头)行为属于盗窃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故“对甲应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正解是“C盗窃罪”。“审理盗窃案”司法解释指出:使用破坏方式盗窃又毁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参照此解释,加上是单选题,选C没有疑问。

【应注意的问题】“A故意损毁文物罪”具有一定的干扰作用,因为受单选限制,有人可能会认为AC不能兼得,转而选看起来能包容AD

 

(二)多选

1、【参考答案】AB

【考点】诈骗罪

【常见错误分析】刑法诈骗罪与民商事诈骗行为的区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 项,甲明知是100万的价值却故意隐瞒,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达到了刑罚处罚的程度,构成诈骗罪。

B 项,乙故意虚构事实,将赝品说成文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 这种欺骗程度也达到了刑罚处罚的程度。乙构成诈骗罪。

C 项,丙对韩某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丙不构成诈骗罪。

D 项,丁故意虚构事实,制作赝品并出售,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是题干没有交代田某是否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田某也可能知道是赝品,自愿以5万元买下。

 

2、【参考答案】AD

【考点】盗窃与侵占罪的区分,刑法中的不作为

【常见错误分析】不了解不作为的先前义务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本题中梁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强某的钱包,数额较大,已经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构成盗窃罪。另外本题中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责任,没有不作为的责任。

 

3、【参考答案】ABCD

【考点】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常见错误分析】把握不住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甲杀人后,又向被害人家属谎称绑架要钱,既有恐吓又有诈骗,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竞合,前面的杀人行为显然是故意杀人罪。

B 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在于:是否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威胁内容是否是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是否仅是人身暴力性。抢劫罪是当场实施暴力,人身攻击,暴力具有当场性。

C 项,丙以将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相要挟,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 项,10万元是赃款,不再属于丁的财产,丁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正当权利,属于敲诈勒索。

 

4【参考答案】ABCD

【考点】相关财产犯罪的认定

【常见错误分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财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对这些犯罪的本质特征掌握不好就会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对丁实行抢劫,抢得一张银行借记卡,逼迫丁说出密码取得财物的行为,只是抢劫行为的延续,三人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并且是既遂。因此,ABCD四个选项都是错误的。

 

5、【参考答案】BCD

【考点】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常见错误分析】乙是银行工作人员,有些考生在答题时容易与其身份相联系,认定其为身份犯。实际上,在有身份的情况下,是属于身份犯还是非身份犯,关键要看其身份与犯罪行为有无实质性关系。对此不正确把握,本题容易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乙发现甲在取款机上未退出的借记卡后取得该卡,并利用该卡占有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分歧。通说认为这是一种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这种观点认为,捡到借记卡类似于捡到别人的钥匙,这不等于合法持有了他人财物,因而利用钥匙到别人的家里取得财物的,不是侵占而是盗窃。至于职务侵占罪也不构成,因为乙的身份与占有行为没有实质性关联。同样,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本题正确的选项是BCD

 

6、【参考答案】AD

【考点】盗窃罪的认定

【常见错误分析】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除一般盗窃以外,还存在一些较为特殊的盗窃形式,它们容易与其他财产犯罪混淆。因此,应当将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正确地加以区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答案AB都涉及利用财物所有者醉酒的状态侵犯其财产所有权的情形。但答案A中的乙是利用甲的醉酒状态取得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答案B中的乙是将甲灌醉而取得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抢劫罪。答案C中的甲是以限制乙的人身自由的方法取得财物,也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抢劫罪。答案D在窃取财物后被人发现,为摆脱追赶实施了轻微的逃避追赶行为,但尚不构成《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同样构成盗窃罪。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7、【参考答案】BC

【考点】抢劫罪中的罪数形态

【常见错误分析】杀人与抢劫往往同时发生,在什么情况下,只定抢劫罪一罪;在什么情况下应以杀人与抢劫实行并罚,有时容易发生混淆。因此,应当根据罪数理论加以正确分析。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2001523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一规定,答案A中甲的行为并非为劫财而杀人也非在劫财过程中杀人,而是杀人以后劫财,应定杀人罪和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答案B中甲的行为属于为劫财而杀人,应当定抢劫一罪。答案C中甲的行为属于劫财过程中杀人,也应定抢劫一罪。答案D中甲的行为属于劫财后为灭口而杀人,应以抢劫罪与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8、【答案】ABCD

【考点】盗窃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甲将财物锁于8号柜中,自己持有钥匙,认为8号柜中的财物在甲控制下。乙未经同意而和平非法取得,不是侵占是盗窃。乙拿取8号柜中的财物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该财物也不在乙的占有下,所以也不是职务侵占罪,而是将他人占有之物窃取的盗窃行为。之后丙乘机拿取8号柜中的财物,也属于盗窃性质。盗窃信用卡又冒用的,仍以盗窃罪论处,故丙也只犯有盗窃罪。乙、丙的行为都是盗窃罪,所以ABCD四项全部属于“说法是错误的”。

 

(三)不定项

【答案】AB

【考点】侵占罪和盗窃罪。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地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定性。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误解。事实认识错误往往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本题中,甲将司机的提包误认为是乘客乙遗忘的提包,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事实认识错误。因此,A选项正确。

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获得遗失物不需要合理理由,因而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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