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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论述题解题思路
(一)审题
任何材料都有倾向性问题,也就是主旨。审题时要审两点:一是审材料,二是审要求。审材料要审与法律有关系的倾向性问题,这是解答论述题的关键一步,只有审出主旨,才能把问题分析透彻,把问题把握准确。议论文的第一要素是论点,论点的来源是材料,而材料的倾向性就隐含在材料的文字当中,审材料的倾向性是立论的基础。
考生在审材料时要用法律的眼光去分析。司法考试毕竟考的知识是法律知识,分析的问题是法律问题,所以分析问题时要调动自己的法学知识,用法学的观点去挖掘材料。2004年的论述题也有“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的要求。阅卷教师在阅卷时也会重点看考生的法律观点。考生在处理材料时要多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得出的结论也应该是带有法律色彩的观点。
审题时要审答题要求,只有这样,答案才符合题意。2004年的试题中第一个论述题要求是“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你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有哪几种法律途径或方式可供乙选择,以维护其权益。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你认为选择其中哪一种方式处理此事社会效果更好、更具优越性,并请阐明理由”,且答题要求的第一条是“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而第二题的材料要求是“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的第一条是“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这两道题的答题要求不一样,答题的角度自然也就不一样。解答第一题自然要挑选一种途径,而且要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所选择的途径的理由,只要符合这个要求,几种途径可以任选一个,只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了。
(二)立论
论述题的依据有三点:一是材料,二是法学知识,三是题目要求。
谈观点必须联系材料。离开材料谈观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材料隐含着观点,材料体现着主旨。考生谈观点和理由的根据不仅应首先从材料中挖掘出来,而且在谈观点的过程中也要联系材料。
立论还要依据法律知识,对材料的分析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得出的结论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靠法律越近,文章的“含金量”就越高。得高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立论还要依据题目的要求。2003年有要求“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回答这道题就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的角度谈自己的认识,而且“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2004年的第一题让考生“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而第二题没有“和社会知识”的要求。
立论的要求有四点:一是符合材料体现的法律主旨;二是符合正确的法学理论观点和法律规定;三是符合题目要求;四是立论要有明确的观点。
立论不能离开材料,立论应该围绕材料展开,材料是立论的基础。
立论应该符合正确的法学理论观点和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是分析材料的切人点,没有法学理论的支撑,就没有法律现象的法律结论。立论还要考虑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法律条文是明确的规定,是立论的标杆,违背法律规定的理论不会受到阅卷教师的青睐。
论述题有答题要求,立论要符合题目要求。不符合题目要求,论点就不会切题。
观点必须明确,要让读者看到你明确的主张。
(三)驳论
按议论的方式,论述—般可分为立论与驳论两种。立论是证明自己的观点、主张正确,或者从正面直接阐明客观事物的真理,以证明作者提出的看法、主张。而驳论则是对片面的、错误的、反动的观点进行批驳,从反面进行论证的过程,这也可以说是—种证明,但它是证明“敌论”错误。在一篇论文中,立论和驳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而往往是互相结合的。
驳论点,即抓住荒谬、错误的观点,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针锋相对地进行批驳,揭示谬论同真理、谎言与事实之间的矛盾,达到明辨是非,澄清认识的目的。这是驳论中最常川的、格外有效的方法、因为,论点是—篇议论文的“灵魂”、“统帅”,论点一经驳倒,整篇文章也就站不住脚、“溃不成军”了。驳论点,有三种方式:
第—种:自接反驳。抓住错误论点的要害,分析它的谬误,或者分析错误论点的危害性,用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揭示它的谬误。
第二种:间接反驳。提出—个与错误论点截然相反的新论点,并对此充分论证。正确论点—经成立,也就驳倒了错误论点。
第三种:归谬反驳,针对错误论点的破绽,先故意假设其是正确的,然后依此进行合于逻辑的推理,得小个十分明显的荒谬结论,从而证明错误论点的荒唐可笑。
驳沦点,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方式,都要注意以下要求:
(1)要抓住错误观点的要害。只有抓住要害,才能击中要害。为此,必须在反驳之前对错误观点作认真的分析。
(2)要处理好“破”与“立”的关系,在反驳错误观点的同时,要注意确立正确观点。这就是边破边立,先破后立,破立结合。不能只满足于“破”而忘了“立”。
(3)要以理服人:反驳不是“吵架”,不能以“骂”代驳,不能搞压服;而要以事实为武器,以正确道理为武器,言之有据,言之成理。这样才能驳得有力,令人信服。
(4)要有对象感,区别对待。对不同人的不同的错误观点,反驳时应采取不同的态度。
(四)论点
一篇文章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主旨,或者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观点,或者有一个主要见解或主张,这个基本的主旨、统一的观点和主要的见解就是中心论点,又叫总论点,它是全篇文章的灵魂。
一般短小的议论文只有一个中心论点。有些比较复杂的议论文,作者还会提出其他一些论点,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不同层次来支持和证明中心论点,这些论点叫分论点。中心论点与分论点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各分论点从几个方面分别证明中心论点;另一种是分论点层层深入地证明中心论点。
用提出分论点的形式证明中心论点,可以使文章条理清晰,论证严密。但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各分论点必须是中心论点的某一侧面、某一层次;中心论点是各分论点的统帅,分论点既不能雷同、重合或大于中心论点,也不能与中心论点无关而论述了另外的问题;二是要注意各分论点不能互相重复,采用的论证方法也应尽量多样化。
1、突出论点。论文应该展示自己的观点。因此,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应观点鲜明,并置于文章的明显位置上,使阅卷者一目了然。
2、总论点与分论点相结合。提出中心论点后,应进行系统全面的论证分析。这就要求将中心论点分解为若干个分论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心论点与分论点之间、分论点与分论点之间不是相互割裂、独立存在的,分论点是从不同侧面或不同层次对中心论点的展示和说明。因此,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说明、相互补充的。它们之间往往存在逻辑上的并存关系、因果关系、层次关系或推导关系,它们应使论证更加全面、更加严谨。
3、总述与分述相结合。论文中既要有分述,又要有总述。分述就是对各个问题,或问题的各个局部作透彻、精辟的分析。没有分述,论点难以展开;总述是对各个分述的总体归纳,通过总述,往往可以得出全面、系统、准确的结论。
4、观点与材料不能游离。观点不是臆造出来的,而是通过实际资料的证明、分析得到的。因此,观点必须有材料的支撑。否则,即使材料再新颖也应删去。写作时,要从收集到的大量同类材料中去选择那些最贴切、针对性最强、最有说服力的部分用于论文,这样才能使文章更科学、更有份量。
5、论文要有严密的逻辑性。学术论文只有鲜明的观点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严密的逻辑论证。合乎逻辑的论证,才能无懈可击。论证逻辑严密主要表现为:概念的内涵确定,解说清楚,不会造成误解和疑问;对于命题运用的范围,加以严格的限定;中心论点下设的分论点之间要主次分明,层次清楚,避免自相矛盾;论文的结论与论点首尾呼应,要能够自圆其说。
(五)论据
论据来源于材料、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和日常有关法律生活事实。材料中的事实是论证过程中必须联系的论据,这是立论的依据,是阐述观点的依据因而,材料中的事实是论据的重要来源。引用的法律更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法律规定最有说服力,是更加直接的论据。法学理论也是重要的论据来源,引用重要的法学理论会增强文章的证明力。日常有关法律的生活事实是例证的来源,事实论据说服力很强。
(六)论证
1.事实论证
事实论证就是用事实说话的论证方法。只要是真实存在过的事实,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都可以用来证明,当然需要揭示“事实”何以与“观点”之间有联系。凡是这种模式,皆归之为事实论证。
2.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就是用法律作为论据进行论证的方法。法律论证的内容有两点:—是法律条文,二是法学理论。法律论证是法律分析的重要切入点,司法考试,毕竟是考法律知识,所以法律分析与法律引证是论述题的重要内容。
3.事实、道理与法律相结合论证
论证往往不是用单一的方法进行,而是用几种方法结合进行,这样论证的内容更加丰富。在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中往往要将事实论证、道理论证、法律论证相结合,这样的论证浑然一体,就会产生较强的说服力。
4.整篇论证与段落论证
从论证方法角度讲,文章全篇有大的论证方法。—般是多种论证方法的结合;而段落论证又有具体的论证方法,一般是单一的,当然也有多种方法结合的。
从论证内容角度讲,文章全篇有总的论点,而段落又有小的分论点,当然分论点是为总论点服务的。总论点和分论点间可以是“总——分式”、“分——总式”、“总——分——总”式。分论点间又可以是“层进式”、“并列式”。“层进式”还可以是“事理逻辑层进”、“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逻辑层进”。“并列式”可以是“问题的不同角度并列”、“不同做法并列”、“不同看法并列”、“类比论证并列”。
一篇文章应该有总的主题思想,也可以有几个主要的并列观点。总之,篇章和段落是浑然一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