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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试题每日一练(2)答案
来源:海天教育 司法考试 作者:海天 发布时间:08-5-25

11.答案:C

解析:本案考查善意取得问题。指动产由合法占有人基于无权处分而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乙虽为无权处分行为,但丙作为第三人因

善意而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其当然有权赠与其女友。后被盗及成为遗失物,但并不妨碍丙的

女友享有所有权。

12.答案:C

解析:依据《婚姻法》第1718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婚前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为个人财

产。本案中,第一次赠与虽在婚前,但因天赐没有任何表示而未成立,第二次的赠与发生在

婚后,也没明确表示赠与给个人,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3.答案:C

解析:首先明确侵害肖像权的构成条件有两个:未经许可使用;以营利为目的。然后具

体判断本题中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两个条件。三个主体的行为都是未经许可使用且以

营利为目的,故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其中三个主体的营利性体现在:摄影师将底片出

售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丙出版社出版挂历的行为是营利性的;丁厂生产沐浴露的行为是营利

性的。

14.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上

的搁置物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具体由谁

承担,应视具体情况。依民法理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

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小西虽为承租人,但依《合同法》第220 至第221 条的

规定,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又依《合同法》第233 条,房屋出租人(所

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1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合同法》第16 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

人时生效。”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据此,我们发现,在中国合同法上,其所采取的

是到达生效主义,因此,不论受要约人何时看见要约或者撤回/撤销要约的通知,其生效时

间皆以到达受要约人的住所为准。

16.答案:D

解析:本例中一房四卖,乙、丙、丁对甲都享有债权,但只有一份合同能够履行。依据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的,其效力一

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区别。故应由甲来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于的合同

来履行。

17.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52 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豞虓豞爡F_,代理人小航明

知而与嘉禾麻袋厂签定合同,该合同为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故为无效

合同。

18.答案:A

解析:合同的解除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双方须协商一致,

意思表示真实,不得损害他方利益。本题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甲以欺诈手段解除原租房合同,

该行为应属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甲对此行为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9.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违约责任

的基础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了约定义务,侵权责任的基础是侵权人违反了法定义务, 缔

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缔约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意外事件是致害人免除责

任或减轻责任的理由。甲到商场购物,因地板积水滑倒摔伤,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 条规定,商场应承担侵权责任。另须注意:在侵权法没有明

确规定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前,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是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实

现的。本题就是一个典型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案例。但在侵权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独立、明确

予以规定之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便是侵权责任。

20.答案:B

解析:本例中涉及格式条款的无效问题。《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做出了一般性

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

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根据一般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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