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关于海天 | 海天分校 | 加盟海天 | 公务员 | 考 研 | 联系海天 | 海天书屋
  首 页 | 海天名师 | 报班指南 | 海天新闻 | 网络课堂 | 法律法规 | 会员专区 | 资料下载 | 海天论坛
  法治新闻 | 辅导专区 | 备考指南 | 司考常识 | 名师点拨 | 案例分析 | 民商法教研 | 刑法教研 | 诉讼法教研 | 行政法教研 | 其它教研
信息>>资讯专区>>新法速递
教学计划
最新文章
海天分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来源:海天教育 司法考试 作者:海天 发布时间:08-5-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海天风采 | 联系我们 | 报名须知 | 乘车路线 | 校长信箱
copyright© 北京市海天培训学校 未经同意 严禁一切映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0号银海大厦北区7层 邮编:100081
报名电话:(010)82513208 82515030 86195178 13391866050(昼夜) 信息产业部地址信息备案编号:京ICP备06005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