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贪污贿赂罪
(一)单选
1、【参考答案】C
【考点】牵连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招摇撞骗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
【常见错误分析】在具体案件中牵连犯的认定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应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但此时他已有了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对后来的行为应定性为索贿行为,构成受贿行为。
B项,甲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此时甲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了,应以受贿罪认定。
C,D两项主要在并罚还是这一重罪处罚有分歧。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该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具有牵连关系,而本题中只有主观的牵连,正如盗车抢劫一样,要数罪并罚。
2、【参考答案】B
【考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
【常见错误分析】受贿罪以取得财物作为既遂标准,但在购物
卡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如何认定容易发生模糊。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甲已经收受价值为2万元的购物卡,
只因忘记在有效期限内使用,致使2万元退回原单位。因为取得购
物卡就是取得财物,因而已经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财物退回原单
位,这只是处理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3、【参考答案】C
【考点】共犯与身份
【常见错误分析】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如何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意见分歧,但司法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对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不了解,容易无法适从而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涉及共犯与身份问题,确切地说,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如何定罪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尽管刑法理论上莫衷一是,但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题案情符合这一规定,应当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分别定罪的答案A和B可以排除。那么,在本案中能否区分主犯与从犯呢?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答案D就是正确的。那么,本案是否属于难以区分主从犯的情形呢?在题目中提示了甲乙的职务:非国家工作人员甲是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而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部主管。显然,甲的职务高于乙的职务,后者受前者制约。因此,甲由于其职务高于乙,由此应当认定为甲是主犯,乙是从犯。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即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二)多项
1、【参考答案】ABCD
【考点】受贿及其他罪的关系
【常见错误分析】不能正确理解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居间受贿的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没有记住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罪数关系。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此时已构成了受贿罪,至于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
B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但本案中并没有事前约定,所以B项错。
C项,刑法理论上称为斡旋受贿,又叫居间受贿,《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处考生注意要谋取“不正当利益”C项错。
D项,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除了上述情形,其他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数罪并罚。
2、【参考答案】ABCD
【考点】挪用公款罪
【常见错误分析】本题考查的是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本题中以下简称《解释》),若对《解释》内容不熟知,本题就会出错。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根据《解释》规定,选项A、B、C、D都
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此,四个选项都是正确的。在此,容易引起误解的是选项D。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那么,选项D中的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是否包括单位决定呢?从立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只要是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也无论是谋取个人利益还是未谋取个人利益,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项D中的以单位名义是以个人决定为前提的,而不包括集体决定的情形。因为只有个人决定才存在以单位名义的问题,这里的名义具有假借之意。如果是单位集体研究,则不存在以单位名义的问题。因此,上述规定中亦无以单位名义的提法。
3、【参考答案】ABD
【考点】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常见错误分析】关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如何理解,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应依照司法解释加以正确认定。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3月4日《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根据这一规定,答案ABI)中的利益都属于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的特征是一种不确定利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才能为其谋取,均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二种不正当利益。只有答案C中丙要求的利益不是不正当利益。根据以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4、【答案】ABCD
【考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及其与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A涉及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甲的行为涉嫌触犯第(3)项规定,但缺乏“谋取个人利益的”的要件。
B.挪用资金罪也要求是挪“归个人使用”,并且没有扩大到挪给单位使用,所以排除挪用公款自然也就排除挪用资金。甲是事业单位负责人,不符合。
C.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刑法第186条),也可排除。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的特征之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甲的行为不符合高利转贷罪的这一特征,也可排除D。
这类考题提示我们,对分则的有些具体犯罪特征应当掌握具体、准确,充满自信。在这类题上靠运气、偶然性是不可能拿分的。
5、【答案】ABCD
【考点】贿赂犯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中甲的行为是行贿;乙、丙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丁的行为是退赃,主观上没有妨害司法和证据的故意也没有妨害司法和证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ABCD均属“错误说法”。乙利用了本人教委副主任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副校长丙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甲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甲的财物,属于刑法第388条的以受贿论(斡旋受贿)的情形。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至于是否为行贿人实际谋取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丙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财物,受贿罪已经既遂,退回贿赂款是犯罪后的表现,既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也不能认为犯罪中止。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不够分数线的女儿上大学),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乙丙以财物,是行贿罪。在主动行贿的场合,是否实际谋到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三)不定项
94【参考答案】ACD
【考点】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
【常见错误分析】法条和罪名记忆不清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乙构成挪用公款的教唆犯,两者在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共同犯罪。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 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D项,《刑法》第388条规定,甲利用本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应以受贿论。所以应数罪并罚。
95【参考答案】AD
【考点】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贩卖毒品罪
【常见错误分析】法条和罪名记忆不清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乙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进而实施非法活动,所以A正确。甲乙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内具有重合的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故B错误。乙行为不具有犯罪故意,是合法,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乙的上述三种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96【参考答案】BCD
【考点】自首,立功
【常见错误分析】法条记忆不清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并没有限定投案自首的动机,所以甲的行为仍然成立自首。《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为乙是被动归案的,其主动交待了行贿的事实构成坦白;其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97【参考答案】C
【考点】洗钱罪,贩卖毒品罪
【常见错误分析】法条记忆不清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A项,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乙的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因此丙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项,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并未表明丙对乙的贩卖毒品行为是明知的,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项,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选项C正确
D项,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有关洗钱罪的规定本案实际上构成洗钱罪的,所以D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