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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1.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2.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3.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4.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5.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7.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考点】盗窃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刑讯逼供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别自首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本题解题难点与得分点如下:
1.甲将未上锁的面包车开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面包车停在路边,虽未上锁,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面包车是遗弃物或遗忘物,甲私自将面包车开走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2.甲将乙摔伤而非法占有乙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刑法理论上,以暴力为手段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抢劫。在本题中,虽然装有巨额现金的手提包放在面包车上,甲将其占有不需暴力,但是当乙发现甲欲开车逃跑后,紧抓住车门不放,在这种情况下,甲明知加速开车会造成乙的伤害仍然加速疾驶将乙摔伤,这是一种暴力取财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3.丙、丁对甲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的暴力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甚至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虽是只造成轻伤,则仍然应定刑讯逼供罪。
4.甲交代的拐骗儿童行为与诈骗财物行为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也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甲在刑讯逼供下,交代了拐骗儿童与诈骗财物的犯罪,但只有甲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也不能认定为特殊自首。
5.甲虽受到刑讯逼供,但其所犯盗窃罪、抢劫罪,有赃物和被害人陈述可以证明,足以认定。根据《刑诉解释》第61条的规定,采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由此取得的物证等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而刑讯逼供并不影响对甲所犯的盗窃罪和抢劫罪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