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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C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区别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条件不一定能实现,但期限一定能来临。
2.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代理的四种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第三人串通与恶意;无权代理;违法代理。《民法通则》第65 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
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 条第3 款、第4 款规定:“代理人和
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
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
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
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答案:B
解析:参见《民法通则》第126 条。《民法通则》规定了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责任等,这些特殊
侵权行为的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而我国对于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则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4.答案:ABCD
解析:在连带之债中,可把连带债务人视为一个整体,债务是这个整体的债务。因此对其中一人起诉相当于对所有债务人起诉,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受领其中一人的给付、其中一人提存、与其中一人混同或抵销都将导致整体债务消灭。但各连带债务人之间仍须依据其内部份额分担责任。
5.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32 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据此,一方面,合伙的收益作为双方共同经营的结果,成为合伙共同共有。另一方面,对于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不明确法律上的关系,而是仅规定“各合伙人统一的管理使用”。由此,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并不一定转移其所有权,其性质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6.答案:CD
解析:留置权发生的前提:必须基于一定的合同关系而占有留置的标的物(动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7.答案:AC
解析:不安抗辩权属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权利(《合同法》第68、69 条),而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
8.答案:CD
解析:依《担保法》第12、19、31 条,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推定为连带保证;各保证人之间在债务分担上推定为平均分担。本题中,保证人在代主债务人对外偿还24 万元,对主债务人享有完全追索权,对其他保证人享有份额内的追索权,故选CD。
9.答案:CD
解析: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先占、时效、善意取得等取得物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以及其他合法原因。
10.答案:ABC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情形除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具有人身性、专属性的债权也不得转让。因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属于不特定债权,因此通常该债权不能转让。我国《担保法》第61 条明文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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