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关于海天 | 海天分校 | 加盟海天 | 公务员 | 考 研 | 联系海天 | 海天书屋
  首 页 | 海天名师 | 报班指南 | 海天新闻 | 网络课堂 | 法律法规 | 会员专区 | 资料下载 | 海天论坛 |  海天书屋
  法治新闻 | 辅导专区 | 备考指南 | 司考常识 | 名师点拨 | 案例分析 | 民商法教研 | 刑法教研 | 诉讼法教研 | 行政法教研 | 其它教研
信息>>辅导专区>>卷二
教学计划
最新文章
海天分校
 
罪责:过失责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08-7-10

罪责:过失责任

(一)案例
1994
4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金昌迎面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4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
.认识特征:无认识过失与有认识过失
2
.意志特征:疏忽与轻率
(三)犯罪过失的类型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3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四)案例分析
被告人陈建兵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海天风采 | 联系我们 | 报名须知 | 乘车路线 | 校长信箱
copyright© 北京市海天培训学校 未经同意 严禁一切映像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9层 邮编:100086
报名电话:(010)82513208 82515030 86195178 13391866050(昼夜) 信息产业部地址信息备案编号:京ICP备06005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