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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分为两个子类: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时的出资
1、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2、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但是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内容是重要考点,要点为:
1、合伙企业必须要有书面合伙协议;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33条);
3、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合伙协议加以变更。
4、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重点掌握}
(一)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补充性原则”。见第38-40条。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是指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见第41、42条。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重点掌握}
《合伙企业法》第45条到49条规定了退伙的法定事由,这些法定事由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尤其是当然退伙和除名的区别,非常容易混淆。
(一)当然退伙(第48条)
(二)除名退伙(第49条)
(三)死亡退伙的法律后果(第50条)
合伙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就资格继承而言,需要满足双方同意的条件,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就债务继承而言,遵循限定继承的原则。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7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重点掌握}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该种合伙企业是新增企业类型,请重点掌握。
(一)合伙人、出资(第61、62、64、3条)
(二)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清偿规则
1、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也就是“有限合伙”名称的由来。
2、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第74条)
3、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3条)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84条)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见《合伙企业法》第67、68、76条。
1、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表现普通合伙
“表现普通合伙”,是指有限合伙人的行为使得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也就是针对“该笔交易”,该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76条)
同样,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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